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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量物侵害分类及容忍义务

论不可量物侵害分类及容忍义务


董安生;施允丹


【摘要】不可量物是指没有一定具体的形态,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被人感知或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物质,对于轻微的不可量物侵害,权利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我国《物权法》对不可量物侵害以及容忍义务做出了规定,并从物质形态上对不可量物进行了划分,但仅从物质形态上对不可量物进行划分,对判断是否成立容忍义务是不够的,必须根据不同标准对不可量物侵害提出新的学理分类,并根据这种分类分析对于不同种类的侵害所负的不同的容忍义务。
【关键词】不可量物;不可量物侵害的分类;容忍义务
【全文】
  

  “不可量物”是一个源于古罗马法的概念,随着现代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我国《物权法》第九十条首次规定了这一制度,这无疑是我国物权法立法的一大亮点。全面研究不可量物侵害,必须要关注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中容忍义务的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对不同种类的不可量物侵害所负的容忍义务不同。


  

  一、不可量物侵害概述


  

  对于不可量物的范畴,学界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的不可量物指烟雾、煤烟、灰屑、尘埃、热气、蒸气、气味、煤气、噪音、震动波、光、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没有一定具体的形态,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被人感知或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物质[1]。这种物质的特点表现为:1.不定型性,不可量物有的如气体、烟雾没有固定的形状,有的如噪音、震动波、光、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本身不具有固态、液态、气态即物理学中物质粒子性的属性,而是以波的形式存在。2.发散性,这种发散性表现立体的由近向远的递减。广义的不可量物还包括所谓观念物质。我国学者多援引瑞士学者的提法,认为观念物质主要是指权利人因设置娼家、裸浴场、性用品商店、停尸场等可能对他人身心造成损害的物权标的[2]。笔者认为对我国而言,最有典型意义情形是挂“照妖镜”给邻人带来身心损害[3]。观念物质的突出特点是主观性,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的主观感受千差万别,这里风俗习惯是判断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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