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未成年人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经济能力不是他们应当免责的理由。在侵权法上,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同行为人是否有经济能力来承担侵权责任是两个问题,不得混淆。在侵权法上,行为人是否应当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该种问题不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付他人遭受的损失,而取决于行为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任何人,只要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都应当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他们是穷人还是富人,是总统还是乞丐,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侵权法不得因为行为人的贫富程度和经济状况对他们采取不同的态度。在侵权法上,行为人是否有经济能力来承担侵权责任并非是一个法律问题,它仅仅是一个事实问题,取决于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和贫富程度。如果行为人经济状况良好,是个富人,有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能力,则他人的损害能够得到完全的赔偿,其损害也能够回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况;但是,如果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较差,是个穷人,没有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能力,则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赔偿,其损害也无法完全回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况。认为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就否定他们侵权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混淆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等同于未成年人的经济状况问题。在侵权法上,即便未成年人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没有经济能力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他们未必在任何时候都没有经济能力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一个没有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迟早会长成成年人,能够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劳动获得应有的收入和收益,此时,未成年人能够用自己的工作收入或者劳动收益来赔偿其在未成年阶段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其四,不责令未成年人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十分不公平。在现代社会,侵权法的主要目的是平衡行为人的利益和受害人的利益,在保护行为人行动积极性的同时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供保护,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到赔偿。当未成年人实施的致害行为引起他人损害的时候,未成年人虽然可以被看作无辜的人,但是,真正的无辜者不是未成年人而是遭受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因为,他们在完全同未成年人无关的情况下被未成年人实施的致害行为引起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他们在遭受了此种损害之后仅仅因为行为人是未成年人而无法要求他们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受害人只能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其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致害行为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来承担侵权责任,他们只能自认倒霉,自己承受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引起的不利后果。可见,拒绝责令未成年人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十分不公平,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赔偿,使受害人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