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成年人在我国侵权上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
(一)未成年人没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的一般原则
在我国,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均认为,所有的未成年人均没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当他们实施过错侵权行为时,他们无需对他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只有他们的监护人就其实施的过错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严格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也32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我国侵权法否认未成年人过错侵权责任能力的原因
在我国,侵权法不认可未成年人过错侵权责任能力的主要原因有四:其一,未成年人没有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无法认识其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后果。我国侵权法之所以拒绝认可未成年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是因为我国侵权法认为,所有的未成年人,无论他们年龄有多大,均没有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无法认定他们的行为是过错侵权行为。
其二,未成年人不具有主观过错,无法成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主体。我国侵权法之所以拒绝认可未成年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是因为我国侵权法将过错看做一种应当受到责令的主观意志状态,只有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存在应当受到责难的主观意志状态,才能够被责令对他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而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不存在应当受到责难的主观意志状态,无法被责令对他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其三,责令未成年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无法实现侵权法的目的。我国侵权法之所以拒绝认可未成年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是因为我国侵权法认为,责令未成年人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同侵权法的惩罚性产生冲突,无法实现侵权法所具有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其四,未成年人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经济能力。我国侵权法之所以拒绝认可未成年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是因为我国侵权法认为,未成年人即便被责令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他们在事实上也无法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未成年人还没有工作和收入,无法用自己的财产来独立承担侵权责任。而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则不同,他们往往有独立的工作和收入,能够用自己的财产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