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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探究

  

  (三)未成年人承担的公平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29条规定,即便未成年人因为欠缺德国民法典第828条规定的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而无法被责令就其致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当他人无法要求对未成年人履行监督义务的第三人就其未成年子女引起的损害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如果公平要求未成年人就其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仍然要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平责任。


  

  根据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司法判例的精神,未成年人承担公平责任是有条件的:其一,未成年人实施的致害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了损害。其二,他人无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就其未成年子女实施的致害行为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也仅仅承担过失侵权责任,如果他们在监督其未成年人的行为时没有过错,他们不对他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其三,未成年人对他人承担公平责任不得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或者影响他们对其他人的义务的承担。


  

  在德国,民法典第829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是建立在抽象的公平观念的基础上,未成年人是否应当被责令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法官对未成年人和受害人双方各种具体因素的考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致害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自身的过失,未成年人的自然过错等,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二、未成年人法国侵权上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


  

  (一)1968年之前的侵权法对待未成年人过错侵权责任能力的态度


  

  在法国1968年之前,法国立法明确认可主观性过错理论,认为法律不得责令那些对自己行为无识别能力的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因此,低龄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要求未成年人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他们必须证明引起损害的未成年人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存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因为,根据法国传统司法判例的精神,一旦年龄较低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致害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法律推定他们没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推定他们不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要求实施致害行为的受害人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他们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实施致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3]


  

  未成年人是否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实际上是一个事实问题,由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法官在考虑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时候往往采取可预见性理论,看看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程度是否足以让他们理解其行为存在的危险。法国最高法院在众多的司法判例中对这样的问题作出了说明。在1962年的案件中,一名仅有11岁大的小孩在玩耍弓箭的时候因为不小心而伤害了原告。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小孩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认为,被告小孩没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不应当就其致害行为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法官指出,被告的智力发育还不足以让他们完全意识到玩耍弓箭存在的危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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