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成年人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8条的规定,能够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其一,未成年人应当到达法定的最低年龄。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8条的规定,只有已经满了7周岁但是没有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才有可能要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被责令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7周岁是德国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最低年龄。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实施的致害行为涉及机动车、有轨火车或者有轨缆车事故的,他们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最低年龄应当是10周岁。没有满10周岁,即便他们实施了涉及机动车、有轨火车或者有轨缆车的事故,他们也不得被责令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二,未成年人应当具有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8条的规定,只有未成年人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存在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他们才能够被责令就其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他们在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候没有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则他们不得被责令对他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是否存在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其判断标准是主观的,要考虑特定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如果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已经到达了使他们能够认识到他们实施的致害行为是非法的,该种非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则该未成年人具有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否则,未成年人就被认为没有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原告要求引起其损害的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他们必须证明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具有能够产生侵权责任的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法律不得基于一般的考虑而推定未成年人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存在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1]
其三,未成年人在行为的时候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根据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只有在未成年人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他们才会被责令就其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他们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没有过错,他们也不得被责令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不是过失行为,其判断标准是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的规定,这就是一般理性人的行为标准。此种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它要求被告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要尽到一般有理性的人在同样或者类似情况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谨慎程度。在决定引起损害的未成年人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是否存在过失,法律要考虑同被告同样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行为时要遵守的注意标准和谨慎程度,如果他们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已经尽到了同样年龄的未成年人所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和谨慎程度,则未成年人在行为的时候没有过失,否则,就存在过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