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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探究

未成年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探究


张民安


【摘要】我国侵权法应当放弃民法通则133条侵权责任法32条的规定, 责令未成年人就其实施的过错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因为未成年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 在决定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过失行为时, 应当采取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未成年人;过失侵权责任;客观判断标准;连带责任
【全文】
  

  在侵权法上,在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态度:其一,区分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识别能力来决定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其二,认为所有的未成年人均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其三,认为所有的未成年人均没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我国侵权法采用的是第三种模式,其关于未成年人一律没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的规定虽然较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违反了侵权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一般理论,对受害人极端不利,应当考虑予以废除。


  

  一、未成年人在德国侵权上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


  

  (一)未成年人在德国侵权法上地位的制定法根据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8(1)条的规定,没有满7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律不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当他们实施了致害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了损害时,法律不得责令他们对他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8(3)条的规定,超过7周岁但是没有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是否要就其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他们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是否存在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如果已经满了7周岁但是没有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具有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能够认为其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后果,则他们被看作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能够实施过错侵权行为,应当就其过错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已经满了7周岁但是没有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没有识别能力、认识能力或者判断能力,无法认为其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后果,则他们被看作不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无法实施过错侵权行为,不得被责令就其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8(2)条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已经满了7周岁但是没有满10周岁,当他们实施了涉及机动车、有轨火车或者有轨缆车事故的致害行为时,他们不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这些损害事故是基于这些未成年人的故意实施的,则他们应当就其故意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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