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的验收费用有谁承担?
吴昊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隐蔽工程;检验费用
【全文】
【案情】2003年2月14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职业技术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是建设公司为职业学校建设一座宿舍楼,由于宿舍楼设有地下室,地下室属于隐蔽工程,因而双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双方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地下室的验收检查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检查费用有学校负担。地下室竣工后,建设公司通知职业学校派人检查验收,而职业学校答复:学校事务繁忙,由建设公司检查出具记录便可。一个月后,职业学校又聘请专家对地下室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为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于是要求建设公司负担此次的检查费用,并要求对地下室进行工程返工。而建设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检查费用由职业学校负担,不应由建设公司负担,但对反攻重修地下室的要求则同意。双方就检查费用发生了纠纷。
【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隐蔽工程的检查费用有谁负担?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检查费用该有职业学校负担,理由是施工合同中明确的约定隐蔽工程质量不合格,职业学校可以要求建设公司予以返工,但检查费由职业学校负担。另一种意见认为:检查费该有建设公司负担,理由是职业学校不是对工程初次检验,而是质量复检,初次检验已经由建设公司检验完毕,并且建设公司出具的检验结果也是合格的,而在复检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认为建设公司检验是不符合要求的。因此,建设公司应承担复检费用。
【评析】本案是关于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纠纷的典型案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都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78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质量核工程顺利完成,因此,合同法规定了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实践中,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时,承包人应该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或其派驻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或其派驻的工地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工程,发包人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条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因为发包人不进行检查承包人就无法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因此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能进行及时检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和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或者修复后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重新进行隐蔽。在这种情况下,检查隐蔽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监理,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可见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建设单位有通知义务。结合本案,建设公司通知职业学校进行检查验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对于职业学校不履行检查义务的行为,建设公司有权根据职业学校对其检查的认同继续施工。职业学校在得到建设公司的检查通知后,称“有建设公司自己检查出具记录即可”,对此建设公司同意。实质上,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虽然双方对隐蔽工程的检验内容进行了变更,但双方对工程质量还是没有变更,建设公司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没有改变。至于职业学校的再次检查费用,则应视检查结果而定。如果检查结果是质量为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那么,检查费用应由职业学校承担,理由是职业学校已经同意检验工作由建设公司承担,其再次检验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费用。本案之所以产生纠纷,建设公司应当负主要责任,由于其履行检察义务是存在瑕疵,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本案的复检费用该有建设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