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温某某共同贪污案中,张某某是国有单位总经理,温某某是该单位副总经理,主管财务工作,张某某离任前,温某某通过虚假交易将该单位账外资金(“小金库”)余款180余万元套出,并于张某某离任前两人一起将账外资金账目销毁。张某某离任后不久,温某某将其中90余万元交给张某某。案发后,侦查人员对张某某进行讯问时,张某某始终坚持说没有审签过该笔资金,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将该笔款据为己有,自己不构成贪污罪。本案其他证据材料显示,如果没有张某某的签字审批,就不能动用该部分账外资金。侦查人员根据全案证据材料,确定了如下讯问思路:如果没有张某某的签字,这180余万元就支不出来;事实上这部分资金已经支出来,所以张某某签字审批了该笔资金,即张某某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张某某承认审签了该笔资金,则张某某肯定利用了职务便利。张某某或者承认自己审签了该笔资金,或者不承认自己审签了该笔资金,不管承认还是不承认,其都利用了职务便利。在确定了这一讯问思路后,办案人员在与张某某数次交锋后,张某某最终承认自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并且自己也承认办案人员的逻辑是正确的。
另外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还可以在更宏观的范围内构造二难推理,以牢牢掌握整个案件侦查的主动权。王某某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供认不讳,对收受对方钱物也供认不讳,对将所收受钱物随意挥霍也供认不讳,但是犯罪嫌疑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对所收钱款的性质闪烁其词,总是考虑说成是给个人的有利还是说成是给公家的有利,在这个问题上“翻了供,供了翻”。最终办案人员分析全案后确定了如下讯问思路:如果王某某承认是公款,那么王某某构成贪污罪,最低判处10年有期徒刑;如果王某某承认是给自己,那么王某某构成受贿罪,最低判处也是10年有期徒刑。王某某或者承认是公款,或者承认是私款,但不管承认是公款还是私款,都构成犯罪,都会被判处最低10年的有期徒刑。这里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推理也是逻辑上二难推理的运用。总之,二难推理是驳斥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有力武器。要正确运用二难推理应注意一是假言前提的前件必须是后件的充分条件;二是选言前提的选言肢必须穷尽有关的各种可能。
结语
逻辑是关于推理和论证规律的学科,思维的确定性、一致性、明确性和论证性是逻辑学的基本价值追求,而这也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逻辑的基本规律除了同一律,还有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逻辑推理除了本文中选言推理、假言推理等复合命题推理,还包括词项推理(“三段论”推理)、直言命题推理、模态命题推理等诸多演绎推理;逻辑上除了演绎推理还有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非演绎推理。上述所有推理在面对职务犯罪高智商的侦查对象时,有着很大应用空间。本文只是根据事侦查工作的实践,对逻辑在侦查实践中作用的一个简单展示,由于笔者对逻辑知识的掌握不甚系统,加之侦查经验不够丰富,对逻辑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更谈不上娴熟,所以本文的分析过程和观点可能还存在很多问题,甚至还有不合“逻辑”之处,希望从事侦查工作同仁能多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