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违反同一律还表现在有些人把“被害人或其他方面的过错”与“犯罪人的过错”混为一谈。同样是在王某某贪污案侦查过程中,在分析该案时有人提出:王某某贪污公款是因为出纳张某某的过失,并据此提出王某某没有贪污的故意,进一步认为王某某不构成贪污罪。这种将被害人或者制度的缺陷与行为人的行为混为一谈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罪常见的一种辩护策略,逻辑上属于“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被害人的过错或制度的缺陷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同盗窃了他人财物不能怨人家窗户没关,强奸了别人不能去怪别人穿得裙子太短,自动取款机出错也不意味着可以把银行的钱当成自己的钱,[5]我国刑法上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的过错或者制度的缺陷可以作为犯罪行为人减免刑责的情节,如此分析判断案件属于逻辑混乱表现,主要的原因还是思考案件过程中缺乏运用逻辑的自觉,其最终结果无异于放纵犯罪。
同一律是形式逻辑三个基本规律之首,具有基础性地位,在侦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中有广泛用途,它是逻辑上其他有效推理以及制定其他推理逻辑规则的重要依据,也是职务犯罪侦查必须自觉运用的首要规则。
二、选言推理、假言推理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运用
普通逻辑中常见的逻辑推理是“选言推理”和“假言推理”,这两种推理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也有着相当广泛的应用范围。选言推理的基本表述是:两个判断中至少有一个是真的,如果能证明其中一个是假,则另一个肯定是真。在雷某某某挪用公款案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在查阅雷某某某所任职单位的财务账目时,发现类某某任单位出纳期间从单位帐上支出12万元,不知去向。侦查人员分析后认为12万元去有两种可能:1、单位支出使用;2、个人支出使用。若个人支出,又有以下几种可能:1、个人存入银行;2、借给朋友周转;3、个人购房使用;4、个人炒股用,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能。并据此制定初查方案,对单位三个月的账目进行了查阅,发现:单位三个月内支出没有使用该笔款;据此侦查人员推断:一定是甲某自己使用了该笔款:随即对其个人银行存款和证券公司开户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其没有将该笔款存入银行,也没有将该笔款用于炒股;侦查人员进一步推断这12万元一定是甲某用于借朋友周转,或个人购房用了。
侦查人员在此主要运用了逻辑上选言推理,该案中12万元的去向首先可以归结为公用和私用两个去向,或者是用于公,或者是用于私,经查证没有用于公,则必然用于私,这就是选言推理在本案中的运用,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的查证也遵循的是同样的逻辑。当然,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错综复杂,在构建选言推理过程中不会都是如此简单,但是如果侦查人员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概念将侦查对象的全部可能性概括为一个完全性的备选集,[6]那么否定了其中任何一个可能性,都意味着想事实真相迈出了一步;如果能按部就班向既定目标前进,终究会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目标,而不至于在侦查过程中自乱阵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