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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限制

浅析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限制


冯军;蒋登巍


【关键词】普遍管辖原则;适用限制
【全文】
  

  普遍管辖原则(PrincipleofUniversalJurisdiction),也称世界主义管辖原则,是指对于国际公约确认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破坏国际秩序或危害全人类其他利益的国际犯罪,不论其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土内。是否由本国公民实施或者是否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只要在本国领土内发现罪犯,公约的缔约国便有权也有义务行使刑事管辖权。它产生于国际社会同国际犯罪进行联合斗争的实践,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并在其国内刑法中予以规定,成为国际社会采取统一行动联合惩治国际犯罪的法律保障。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严密了追诉部分国际性犯罪的法网,并在这方面有效地促进了世界各国的协调和合作,强化了国际法律秩序。然而,由于这一原则是对罪行未发生在本国,也未对本国造成直接损害,并且犯罪人也不具有本国国籍的刑事案件进行管辖,倘若行使不当,就会造成对有关外国主权的侵害,并有可能成为超级国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1]所以,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也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一、适用对象的限制


  

  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国际犯罪。所谓国际犯罪,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违纪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国际法刑事方面的规范或惯例)或有悖于人类和平精神,危害国际社会的一般权益,而应当受到惩罚的严重国际不法行为。[2]国际犯罪不同于国内犯罪。国内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国国内法保护的利益,而国际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内犯罪行为通常只发生在一国境内,而国际犯罪却具有国际性;国内犯罪只是对一国国内刑法规范的违反,而国际犯罪不仅违反了国内刑法规范,而且还是对国际公约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违反;制裁国内犯罪是国家司法机关基于国家主权进行的,而制裁国际犯罪却只能通过世界各主权国家的协商一致来进行。此外,国际犯罪也不同于涉外犯罪和跨国犯罪。涉外犯罪即犯罪活动从准备实施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整个过程都发生在一国境内,只是在制裁时才涉及到其他的国家;跨国犯罪则是指一个犯罪,其准备、实施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已经跨越了国家的界线,使犯罪涉及到其他国家,而非只在制裁犯罪时才涉及到其他国家。涉外犯罪和跨国犯罪,尽管其犯罪行为的外部特征同国际犯罪有一致之处,即都表现为某种程度的国际性,但究其实质而言它们仍然是国内犯罪。因为它们缺乏国际犯罪的实质特征——国际社会危害性,即对全人类和平与安全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侵害;也缺乏国际犯罪的形式特征——国际法律规定性,即通过国际社会共同缔结国际公约(或通过惯例)的形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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