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上诉庭同时还认为,法庭是由塞拉利昂政府与安理会通过签订协议而成立的,代表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所以,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与其他国际刑事法庭,如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基本一样,《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第6条关于官方身份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的规定与任何习惯国际法的规定,其中也包括管辖豁免原则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法庭也就没有必要去讨论被告人提出的关于他在其他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问题。据此,法庭拒绝了被告人关于享有管辖豁免的动议。[30]
当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就泰勒总统管辖豁免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时,泰勒本人还没有被逮捕或移送到法庭。2003年8月,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安排时任利比里亚总统的泰勒流亡尼日利亚,以结束利比里亚多年的内战。然而,当利比里亚新任女总统埃伦·约翰逊·瑟利夫于2005年3月当选后,就表达了要追究泰勒刑事责任的希望,同时也向尼日利亚方面提出引渡要求。[31]之后,在尼日利亚的协助下,泰勒最后被移送到了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准备接受审理。[32]我国国内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时,曾有一篇文章以《泰勒:从总统到囚犯》为标题。[33]这个标题特别生动和形象地说明了国际刑法发展对管辖豁免问题的影响和冲击。
五、国际刑事法院关于管辖豁免的规定
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社会为惩治国际犯罪而成立的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于2002年因为国际刑事法院成立而正式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许多方面沿袭了这些年国际刑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规则和原则,其中也包括司法管辖豁免问题。
联合国为成立国际刑事法院而成立筹备委员会在其1996年报告中,就开始使用“官方身份无关论”(irrelevanceofofficialposition)的术语,并将它作为一个“实质性问题”提出以供讨论。筹备委员会1996年报告认为:
“考虑到纽伦堡、东京、南斯拉夫和卢旺达法庭的先例,有人支持规约应驳回作为国家或政府首脑或负责的政府官员的官方立场的任何抗辩;这种官方立场不应免除刑事责任。一些代表团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与‘辩护’一起编入。有人也认为,关于外交或其他逮捕豁免问题和关于法院或以法院的名义采取的其他程序措施的豁免问题的进一步审议将是有益的。”[34]
1998年联合国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在荷兰聚特芬举行的会议报告第18条(官方身份无关性)规定:“(1)本规约应绝无任何歧视地适用于所有人:任何人不得因其官方身份,无论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国会成员、民选代表,或政府官员而免除其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得(仅仅)以其官方身份构成判刑理由。(2)不得援用国内法或国际法的规定而对任何人的官方身份适用的任何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使法院无法对该人行使其管辖权。”[35]
在1998年为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在罗马召开的外交大会上,与会国家代表们就管辖豁免问题进行了最后的全方位的讨论,并最终通过了《罗马规约》第27条的规定,明确规定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不能适用于传统国际法上的管辖豁免。
《罗马规约》第27条第1款规定:“本规约对任何人(allpersons)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aheadofstateorgovernment)或议会议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innocase)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
此条款用绝对性的语言排除了行为具有官方性质而享有的豁免权,确立了即使这些行为是以官方身份所为,这些官员也要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第27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权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得妨碍(shallnotbar)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
所以,第27条第2款作为程序法上的规范进一步表明国际刑事法院拒绝适用国际法及国内法豁免权的坚定性,以此强调在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的诉讼中彻底消除了行为人依赖豁免权以逃避个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同时确保了第27条第1款承认的结果不被豁免权或其他程序所阻碍。
《罗马规约》第27条明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任何个人具有管辖权,不论其是否拥有官方身份或任何国内或国际法可能赋予的豁免权或特别程序规则。因此根据这条规定,所有被指控犯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罪行的国家官员,都不能享有外交豁免权。
国际刑事法院与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不同,它不是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建立,因此没有《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赋予的权威性的支持。但它仍然对所有参加国际刑事法院的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就意味着接受了《罗马规约》第27条的规定,即放弃本国外交官和其他官员在国际法本应享有的基于官方身份而产生的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