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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问题

  

  三、国际法院坚持传统管辖豁免原则的意见


  

  关于国际刑法上被怀疑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原来所享有的外交豁免权归于无效的规定的理论和实践,在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也是国际法最权威的机构——国际法院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国际法院在“逮捕令”的诉讼案中管辖豁免问题上的裁决,与其他国际刑事法庭的也截然不同。


  

  2002年,国际法院受理了对刚果诉比利时关于“逮捕令”的诉讼案。在该案中,刚果反对比利时法院对被指控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时任刚果外交部长阿普杜拉耶·耶罗迪亚·努道姆巴西(AbdulayeYerodiaNdombasi)发放国际逮捕令,认为外交部长在国际外交法上享有不受起诉的豁免权。


  

  案由与比利时关于惩治战争罪行的国内立法和发生在卢旺达的大屠杀有关。比利时于1993年已制订了关于惩处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法,[19]里面明确规定:“比利时法院对于本法规定的罪行有管辖权,无论该行为发生于何处。”以及“因官方身份而享有的豁免权不妨碍本法的适用。”所以,比利时国内法院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以及反人道罪行都可以使管辖权,即使犯罪嫌疑人当时并不在比利时的领土范围之内。


  

  1994年4月至7月,卢旺达国内爆发了种族大屠杀,它是占卢旺达人口多数的胡图族(Hutu)对图西族(Tutsi)的屠杀。所以,该屠杀引起大量的图西族人涌入邻国的刚果,并在刚果形成严重的难民问题。1998年8月,刚果境内又发生了刚果政府与图西族人之间的暴力冲突。当时,努道姆巴西任刚果总统私人秘书,他多次在公开场所煽动对图西族人的种族仇恨。所以,2000年4月,比利时布鲁塞尔法院的冯德迈斯(Vandermeersch)法官对已经担任刚果外交部长的努道姆巴西发出了国际逮捕令(aninternationalarrestwarrant)。但刚果民主共和国认为它违反国际法外交豁免原则,所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际法院撤销这一逮捕令。


  

  刚果在国际法院审理阶段认为,一个国家外交部长在其任职期间享有不可侵犯、绝对的管辖豁免权,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没有任何例外。因此,外国法院不能对其进行任何刑事诉讼和刑事判决,否则就违反了管辖豁免原则。这种管辖豁免是纯粹从其职能上考虑,是习惯国际法能够保证其无障碍地行使职权的保障。


  

  比利时则认为,外交部长在国外所享有的豁免权只能基于其行使官方职能的行为,豁免权本身并不保护该人的私人行为或者非行使职能的其他行为。而在“逮捕令”案中,努道姆巴西被指控行为发生时,并不享有豁免权,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那些行为是他以官方身份实施的。换句话说,逮捕令是针对努道姆巴西个人行为、而不是国际法上管辖豁免所要保护的国家行为。[20]


  

  国际法院在该案中认为,根据国际法,外交部长在其任职期间在外国享有完全的管辖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这些权利可以保护其不受外国有关当局对其行使职权进行妨碍: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区分外交部长以官方身份实施的行为与其以所谓私人身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区分该人在担任外交部长之前的行为与其任职期间的行为。因此,如果一位外交部长在另一国由于刑事指控而被捕,显然妨碍了其行使职权。当其被逮捕时,无论该外交部长是以官方身份进行访问还是以私人身份进行访问,也无论其被逮捕的原因是与其担任外交部长之前的行为有关还是与其担任外交部长期间的行为有关,也无论其被指控的行为是以官方身份实施还是以私人身份实施,这种妨碍其行使职权的逮捕所产生的后果,其严重性都是一样的。”


  

  对于比利时发布的逮捕令的背景情况以及该命令的内容,国际法院也进行了仔细地研究和考察。从其背景来看,毫无疑问,比利时的司法当局希望能够逮捕这位被指控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刚果外交部长。也正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利时的司法当局才颁发了逮捕令。从法律上讲,该逮捕令在比利时具有执行力,因为它“命令所有能够执行本逮捕令的司法官及公共当局的代表执行本逮捕令,并且将嫌疑人送到位于福雷斯特(Forest)拘禁中心”,并且认为“该嫌疑人现在的外交部长职位并不能赋予其在管辖和执行方面的豁免权”。[21]


  

  鉴于此,国际法院认为,比利时将逮捕令在全世界范围公布,就是想“在国外奠定一种法律基础,以便逮捕努道姆巴西并将其引渡到比利时”。然而,国际法院认为,这一逮捕令的国际性质在客观上侵犯了努道姆巴西作为刚果外交部长的豁免权,并且会进一步影响刚果在国际社会交往中的行为,因为只要努道姆巴西一出国就有可能被捕。所以,国际法院认为,比利时公布逮捕令的行为违反了比利时对于刚果的国际法义务,它没能尊重刚果外交部长的豁免权,即他作为刚果外交部长根据国际法应当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由于那些被赋予这类豁免权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和其他官员若在外国遭到逮捕或拘留则必然会阻止他们履行职务,所以这些官员对他国的刑事管辖享有绝对的豁免权。这种豁免权不仅适用于这些官员的职务行为,也同样适用于他们的私人行为。并且无论他们被怀疑的犯罪行为(包括极其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发生在他们任职期间还是发生在任职之前,这些官员一概可以用这种豁免权作为抗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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