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问题
朱文奇
【摘要】管辖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一国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其内容当然包括对他国国家元首及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然而,通过上个世纪国际法在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方面的发展,尤其是国际刑事实践在近些年来的发展,可以清楚地看到:现代国际法上也开始强调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主张任何个人(自然人)如果犯有国际法罪行都必须承担个人刑事责任。这对传统国际法上豁免原则势必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和冲击。
【关键词】个人刑事责任;管辖豁免;国际刑事法庭;国际罪行
【全文】
这里所说的管辖豁免,是指司法管辖豁免;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是指通过起诉和审理来惩治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管辖豁免则是指某些人因为特权而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一项非常古老的原则。外国国家元首、国家代表及其该国位于外国境内的财产豁免于当地法律的原则,也许是整个国际法中最为古老的部分。管辖豁免的理论根据是“主权平等”原则。管辖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主权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Parinparemnonhabetjurisdictionem)。因此,一个国家的主权不能凌驾于另一个国家主权之上,从而排除了一个国家从属于另一个国家的可能性,也排除了国家间相互管辖或支配的可能性。然而,由于国际刑法的发展,使得原来传统国际法上管辖豁免问题在理论或实践方面都需要在新形势下重新审议。
国际刑法上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国际法有着直接内在的联系。国家责任的理论与实践是传统国际法的重要部分之一。根据国家责任原则,一个作为国家机关或政府的代理人,如果犯有国际不法行为,就会产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相对由于国家代理人而使国家承担国际法上“国家责任”之说,现代国际法上开始强调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任何个人(自然人)犯有国际罪行,就必须为此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的作用,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惩治来预防和打击国际犯罪,以维护世界正常的和平秩序。国际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就是通过设立对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人予以起诉和惩治的机制,来达到保障整个国际社会基本人权不受伤害的目的。所以,国际刑法的发展势必对传统国际法上豁免原则会产生影响和冲击。
一、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对管辖豁免概念的影响
从理论上讲,国家官员之所以享有豁免权,是因为这些官员的官方地位和对外交往的需要。只要他们拥有某些官职,就会享有此种身份豁免权(personalimmunity)。传统国际法上,这些官员首先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1]同时也包括外交官和其他在国外执行国家特殊使命的官员。[2]从逻辑上讲,这些在国际交往中担负主要职责的国家官员享有这些豁免权,是国际关系和国际合作的平稳发展的需要,是国家相互之间进行有效交往与沟通的需要。因此,这种豁免权的存在对于保持国家间的合作与和平共处是十分必要的。正如国际法院在1980年美国诉伊朗的“绑架案”判决中所声明的那样:“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编纂了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法律,明确了维护国家之间和平关系的主要原则,并被世界各国所接受,而不管这些国家在宗教、文化以及政治立场方面有如何的不同。”[3]所以从传统国际法的角度讲,由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结果,国家及其代表在国际上就自然享有免受其他国家司法管辖豁免的权利,目的是确保国家不会受到他国不正当的干涉。然而,随着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发展,现在又产生了一些较新的国际法原则。它们以人道价值为基础,并把某些严重侵犯国际社会利益的行为界定为国际法罪行,并要求对那些犯了国际罪行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为了惩治德国和日本法西斯而成立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清算他们在战争中的暴行。通过对这些罪大恶极的战犯的审判,国际法上开始出现“官方身份无关性”(irrelevanceofofficialposition)的原则,即:不管担任国家或政府怎样的官职,只要犯有国际法上的罪行,就都要被惩处。例如,《纽伦堡法庭宪章》第7条就明确规定:“被告之官职上地位,无论系国家之元首或政府各部之负责官吏,均不得为免除责任或减轻刑罚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