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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与冲突后国家法治的建立

  

  综上所述,联合国秘书长在2004年所作的《法治和在冲突中及冲突后社会中的过渡性司法》报告中,对联合国维和行动和协助冲突后国家建立法治的经验作了深刻的总结。他在报告中明确指出,联合国行动的目的,绝不是要用一种国际机构来取代各国的司法机构。笔者认为,尽管联合国在利比里亚的综合性维和行动模式以及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的规则还有待实践的继续检验,但它们都会对国际刑法的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在上述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近十余年来联合国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和混合型(国际性)刑事法院,通过对冲突后国家的某些重要政治人物犯下的国际罪行的追诉和审判,发挥了积极的历史性作用:不仅为被害人伸张了正义,而且为国际刑法的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作者简介】
杨诚,Vincent C.Yang,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代院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座教授,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
【注释】CIA: The World Factbook 2009, Liberia, 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geos/li.html.
See The Henry L. Stimson Center: Peace Operations Fact Sheet Series-UNMIL.10 June 2008.
Mercyhurst College, Institute for Intelligence Studies: http://s4rsa.wikispaces.con/Social+Network+Analysis
新华网:“利比里亚概况”,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6/19/content_447742.htm.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The Rule of Law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Conflict and Post-Conflict Societies.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S/2004/616.p.1.

见联合国安理会2003年9月19日通过的第S/RES/1509(2003)决议。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03/s1509.htm.
See Amnesty International, Liberia: Truth, Justice, Reparation for Liberia''s Victims, 15 Feb. 2007. AFR34/001/2007.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布的“中国代表腊翊凡在安理会听取国际刑事法院关于苏丹达尔富尔问题公开通报会上的发言”(2008年6月5日,纽约),http://www.china-un.org/chn/hyyfy/t462478.htm。
见《联合国和塞拉利昂关于设立塞拉利昂特别法院的协议》第2条第2款。
,第3条。
,第4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8条。
,第6条。
见《特别法院规约》第8条。
所谓“补充性管辖原则”是指,只有当国内法院不能够或者不愿意进行相关的起诉、审判时,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特定的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
,第9条。
,第10条。
见塞拉利昂特别法院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第13条。
,第56条。
,第59条。
,第2,3,4,5条。
,第6条。
See The Special Court for Sierra Leone, The Prosecutor against Charles Taylor, SCSL-03-01-PT. Office of the Prosecutor, The Second Amended Indic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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