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特别法院所依据的实体刑法主要是国际刑法,而非塞拉利昂的国内刑法。《规约》规定归特别法院管辖的犯罪共有四类。前三类是国际法规定的犯罪:第一类是反人类罪,第二类是战争犯罪,第三类是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犯罪。第四类是塞拉利昂法律规定的犯罪,但仅仅限于两种:一是虐待或拐带女童,二是纵火烧毁房屋。[26]按《规约》的规定,特别法院的首要打击目标是犯下上述罪行的主要领导人。
第九,特别法院《规约》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再次确认了国际刑法上关于国家元首不得豁免、政府官职不得豁免和上级命令不得豁免等重要原则。根据《规约》,特别法院有权起诉和审理那些对于在1996年11月30日以后在塞拉利昂领域内犯下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塞拉利昂法的犯罪负有“最大责任”的任何个人,包括通过犯下这些罪行威胁塞国实施和平进程的任何领导人。[27]《规约》还规定,“计划、煽动、命令、实施或帮助计划、准备或执行这些犯罪”的人,均须承担个人责任。因此,那些参与制定有关犯罪的计划、开展过犯罪宣传煽动、发布过犯罪的命令、向犯罪人提供过帮助或者参与过犯罪准备的人,即使没有亲手实施过传统刑法上的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也是追诉的对象。《规约》明确否定了“官职豁免”,规定被告人拥有的政府职位,不论是国家或政府元首或者政府负责官员,均不是免除其刑事责任或减轻其刑罚的理由。《规约》还规定,由下属犯罪的,不能减免其上级的罪责,只要其上司当时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其下属将要或者已经实施这些犯罪,而上司没有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措施防止这种犯罪行为或处罚实施这种犯罪的人。根据政府或者上司命令犯罪的,不是免除罪责的理由,只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考虑因素。[28]
依据上述规定,特别法院检察官在2003年3月7日起诉泰勒,指控他犯有17项犯罪,分为:反人类罪、战争犯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犯罪。2006年3月16日,经特别法院批准,将指控的罪行减为11项。2007年5月27日,检察官签发第二次修正过的起诉书,指控泰勒犯有:①对平民人口的恐怖犯罪(包括恐怖主义犯罪和纵火,属于战争犯罪);②非法杀戮(包括谋杀等反人类罪和危害生命与身心健康,属于战争犯罪);③性暴力犯罪(包括强奸和性奴役,属于反人类罪;践踏人格尊严,属于战争犯罪);④对人身的暴力犯罪(包括危害生命和身心健康、使用残酷的待遇,属于战争犯罪);⑤使用童兵(招募15岁以下的儿童当兵、使用童兵或让他们参与敌对行动,属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⑥拐人和强迫劳役(包括奴役,属于反人类罪);⑦抢劫(属于战争犯罪)。[29]对于检察官指控的犯罪,泰勒早已全盘否定。而且,他的律师已经以控方没有证据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特别法院将如何适用其《规约》和《规则》中的规定,是否会认定泰勒有罪并最终将他绳之以法,尚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