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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与冲突后国家法治的建立

  

  由联合国和塞拉利昂联合设立的塞拉利昂特别法院(The Special Court for Sierra Leone,SCSL)正在进行的对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的审判,将写下国际刑法史上重要的一页。


  

  要建立法治尤其是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就必须坚决追诉已经发生的反人类罪、灭绝种罪和战争犯罪等严重的国际罪行,解决冲突后国家中经常发生的为达成停火、实现和平而不得不对负有罪责的人“有罪不罚”(impunity)的问题。正如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腊翊凡于2008年6月5日在安理会听取国际刑事法院关于苏丹达尔富尔问题公开通报会上的发言中所指出的:“我们认为,只有在达区局势改善、政治稳定的前提下,解决‘有罪不罚’问题、实现司法公正才能从根本上得以实现。”[9]反对“有罪不罚”应当成为国际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塞拉利昂特别法院对泰勒的起诉和审判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2003年8月11日泰勒下台后,他就去了尼日利亚。然而,仅仅两个月以后,刚过上流亡生活的泰勒就成了美国重金悬赏缉拿的要犯。随后,国际刑警组织以涉嫌犯有反人类罪和战争犯罪为由,对他发出红色通缉令。2005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638(2005年)号决议,要求逮捕泰勒并将他送交塞拉利昂特别法院接受审判。2006年,泰勒在企图逃离尼日利亚时被尼国政府逮捕,并被送交利比里亚。随后,利比里亚政府在联利特派团协助下将泰勒送交塞拉利昂的特别法院。特别法院在羁押泰勒后不久,因安全考虑,又将他押往海牙。至今,泰勒已经被羁押在国际刑事法院的拘留所里将近三年。毫无疑义,同米洛舍维奇等案件一样,对泰勒的审判将是一场费尽周折、旷日持久、花费昂贵的审判。然而,从对严重国际犯罪必须有罪必罚的立场来看,这场审判不论如何都是值得的。


  

  负责审判泰勒的塞拉利昂特别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和塞拉利昂政府在2006年2月16日签署的一项协议设立的国际性的刑事法院,其任务是展开对在1996年11月底之后在塞拉利昂发生的战乱中犯有最严重的罪行的人的审判。泰勒是这个特别法院设立后审判的唯一不是塞拉利昂人的被告人,而且,他是从未直接在塞拉利昂亲自指挥过战争的利比里亚前总统。因此,对泰勒的管辖、起诉和审判尤其引人注意。


  

  特别法院从建立、组成、管辖权、到实体法和程序及证据规则都具有十分明确的国际化性质。特别法院的规则在几个方面突破或改变了传统的司法主权和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国际刑法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


  

  第一,从建立和组成上看,这个特别法院由联合国和塞拉利昂合作成立,但是,联合国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2000年,联合国秘书长根据安理会通过的1315[2000]号决议和要求,向塞拉利昂政府建议设立特别法院。塞拉利昂政府随后同意了这项建议。在联合国和塞拉利昂签订的《关于设立塞拉利昂特别法院的协议》(简称《协议》)中,明文规定特别法院的法官主要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这包括审判庭2/3的法官和上诉庭3/5的法官。[10]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的法官都不是塞拉利昂人。在负责审判泰勒的第二审判庭的四位法官中,只有一位是塞拉利昂法官,其他三位是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的来自其他国家的法官。根据同一协议,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一位特别法院检察官,而由塞拉利昂政府任命一位副检察官,协助检察官的工作。[11]另外,特别法院的书记官也由秘书长任命。[12]这种配备,与目前正在审判前红色高棉领导人严重罪行的柬埔寨特别法庭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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