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

  

  (四)提供劳务(服务)


  

  在合同的群体中,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医疗合同、培训合同、演出合同、咨询合同以及雇用合同等,都属于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大多数的劳务(服务)合同的履行即劳务(服务)的提供都与债务人的特定职业、能力有密切关系,不能由他人代劳,尤其是演出合同更是如此。因此,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及债务承担的规范不适用于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之债。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也不能当然适用于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之债。例如,演出公司在向演员支付报酬后,应不得按照债权转让的规则将对演员的演出请求权转让给其他的演出公司或个人。同时,有些提供劳务的合同,并不发生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的问题。例如,演出合同中演员出演的义务,如演员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演出,应认为是不履行,而非迟延履行;如果演员登台后演唱了一个曲目的部分内容,也只能认为是全部不履行,而非不完全履行。此外,提供劳务(服务)的债务之履行,是一个行为的过程,行为过程是不可提存的,因此不适用债法总则关于提存的规定。提供劳务之债的抵销也不可行,尤其是专业服务的合同。倘若甲和乙均为医生,且约定互为对方看病,如果允许抵销相互给对方看病的义务,其结果将根本上违背合同的目的。由此可见,债法总则的诸多规范,并非适用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之债。


  

  (五)不作为


  

  在合同群体中,绝大多数合同的给付形态是作为,但也存在以不作为为给付的合同和内容涉及不作为的合同。前者如邻里之间约定夜间一定时段内不得弹钢琴的合同,后者如约定作者不得一稿多投的出版合同、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雇佣合同、不得同时代销其他竞争厂家产品的经销合同。债法总则的绝大多数规则是为规范交付物、移转权利、支付金钱和提供劳务这些以作为为标的的债的,而不是以规范不作为的债务的,因此债法总则大多规则不能适用于不作为的合同之债。例如,邻里之间约定不在夜间一定时段弹钢琴的合同义务不可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以转给第三人承担,也不发生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强制履行问题,更不可能发生提存和抵销问题。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关于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的适用的考察,并非全面。但是,上述的考察足以说明:由于给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债法总则并不总是适用于所有的合同之债的,同样存在诸多规范不适用合同之债而导致“水土不服”的现象。而且,对于有些合同之债,不适用债法总则的情况,可能远比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无因管理的返还必要费用之债和返还不当得利之债不适用债法总则的情形要“严重”得多。例如,以被学者作为债法总则不适用于合同以外的领域的典型事例的抵销为例,在合同之债中,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之债和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不作为的债务,均不存在适用抵销的可能;但是,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抵销,法律虽有明文加以限制,但所限制的是加害方的抵销权,而不限制受害方的抵销权,受害方主张抵销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加害人非因故意侵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也不在禁止之列[8]。这种情形并不限于抵销,第三人履行、债的移转、提存等,均如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