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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

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


柳经纬


【摘要】关于债法总则设立的问题,需要考虑的是其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债的关系的可适用性,然而债法总则只是为各种债提供一套备用的规范体系,我们不宜苛求债法总则的所有规范对各种债都完全适用,即便是合同之债,债法总则的许多规范也不是完全适用的,以债法总则对合同以外的债不完全适用为由而否定其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债法总则;合同之债;债法体系
【全文】
  

  引言


  

  随着《物权法》的颁行,构成民法典的各部分单行法基本齐备,民法典理论研究中债法体例的问题必将凸显出来。在当下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理论讨论中,有的学者对传统的债法体系持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甚至反对设置债法总则。在他们所持的众多理由中,一种具有一定说服力的理由是:债法总则的内容是从合同法中抽象出来的,或者说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因此“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侵权及其他债的形式”[1],或者以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外的领域的适用存在着“水土不服”的现象,从而否定债法总则的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2]。这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债法总则是否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债的问题,以及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具体债的适用问题。关于前一问题,笔者曾著文就债法总则对侵权行为之债的适用问题作过一番探讨,指出债法总则对侵权行为之债具有可适用性[3]。本文的任务在于回答后一问题。本文将通过考察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的适用问题入手,指出债法总则也不完全适用于合同之债,进而就如何正确对待债法总则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具体债的适用问题,提出初步的见解,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并不完全适用


  

  仔细分析对传统债法体系持怀疑或否定意见的学者的前述理由,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理由实际上包含着三个要点:一是债法总则建立在合同之债基础上;二是基于前一要点,债法总则不完全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债;三是基于第一要点,这种见解内含着“债法总则适用于合同之债”的观点。


  

  关于债法总则是否只是源于合同法的问题,如果不是精通民法史尤其是罗马债法史,恐怕是很难得出结论的,笔者亦无能力来澄清这一债法史学的精深问题,权且以此说为准[4]。关于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外的其他债的适用问题,笔者尽管考察了对侵权行为的适用问题,认为基本适用,但并不认为债法总则完全适用于侵权行为之债,也承认确实存在着某些“水土不服”的现象。只不过笔者以为这不应影响债法总则的设立,不应影响传统债法体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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