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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权思维与古老物权思维的碰撞

  

  古老的物权思维给中国物权法带来了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除了造成中国物权法许多逻辑矛盾和功能缺陷外,更重要的是,由于古老的物权思维多影响具体制度上,有可能造成这样一种后果:现代物权思维只能停留在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上,而具体的规定却走上古老物权思维的老路。这会导致中国物权法的全面退化,失去现代的价值和意义,最终沦为古老的物权法,与台湾地区物权法为伍。这不是杞人忧天。中国物权法还没实施,就有了许多以台湾地区物权理论解释中国物权法的书,如果最高法院也以古老的物权思维解释中国物权法,中国物权法就会退回到农业社会。对此,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对于中国立法机关和中国民法学而言,如何弘扬中国物权法的现代物权思维,想方设法弥补立法遗留的缺陷和不足,逐渐消除古老物权思维的不良影响,是一个长期而重大的任务。


【作者简介】
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现代物权思维是指与现代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物权理念、观点和理论。有学者将台湾地区的物权法和物权理论说成是现代的,是一种误解。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p335-336。
陈甦.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现实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报,2004-02-24。
如果承认租赁权是一种物权,就无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是守旧的民法学的补丁之一。
梁慧星.物权法定还是物权自由.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2006-11-24.
2004年的物权法草案讨论稿第八条规定了物权优先债权,经论证,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删掉了这一规定,但反对删掉的意见甚众。国家立法机关于2006年4月再次邀请正反方学者专题辩论。由此可见,国家立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是非常慎重、理性和民主的。关于物权优先债权的错误,可参见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第88-8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2版。
返还原物一直被认为是物权保护应优先考虑的方法,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有返还原物不可能时才能适用赔偿损失的保护方法。
中国物权法六十八条规定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由于该条和六十条的出资人权利同在所有权编,如何解释这两条的权利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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