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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权思维与古老物权思维的碰撞

  

  二


  

  突破而不是抛弃古老的物权思维,产生了意义复杂的中国物权法。突破古老的物权思维意味着现代物权思维形成和发展,同时也意味着古老的物权思维依然有着自身的影响力。中国物权法是古老物权思维与现代物权思维碰撞的结果。尽管立法机关对这种碰撞作了许多折中性的处理,但还是能看出这种碰撞是非常激烈的。


  

  在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客体、用益物权等基本问题上,中国物权法表现出了强烈的现代物权思维:1.在古老的物权思维中,物权法就是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而中国物权法二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中国物权法不仅调整财产归属关系,而且调整财产利用关系。将财产利用关系作为一个与财产归属关系平行的调整对象,是对现代社会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普遍分离事实的回应,因为,财产所有权人利用自己的财产是行使所有权,属于财产归属的范畴,只有在财产交给非所有权人利用时,才会形成不同于财产归属关系的财产利用关系。这意味着立法机关清楚地认识到越来越多的非所有权人利用他人财产的现象是物权法不可忽略的,是现代社会财产关系的本质反映。2.在古老的物权思维中,物权客体只能是有体物,而中国物权法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删掉了物权法必有的“物是有体物”的表述。将“有体物”三个字去掉,是对现代社会既有实物形态财产又有货币价值形态财产事实的回应。有体物其实就是实物形态的财产,在任何时代都是重要的,但现代经济的核心恰恰是财产的价值化,以一定的货币价值为标志的财产便捷、有力地推动着现代社会的生产和交换。物权客体不局限于有体物,避免了物权法降格为有体财产法,维护了物权法是财产基本法的地位。不对物下定义,使物成为一个开放性的概念,以后新产生的财产,只有符合物权的要件,都可视为是物。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充分了解和深刻理解现代社会物权客体的价值化。3.在古老的物权思维中,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而中国物权法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将用益物权的客体由不动产扩大到动产,是对现代社会财产利用广泛存在于财产各个领域事实的回应。土地的用益物权在罗马法时代就有而且完备,因为土地客观上不可能全由所有权人自己利用,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农业社会也不能不让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分离。现代社会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普遍分离,很大程度上是随着动产的丰富和重要而发展的。在飞机,轮船,汽车和在他人的资金这些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财产利用效率,是不可缺少的一环。立法机关最终扩大了用益物权客体的范围,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决心扩大和强化物权法在财产利用领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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