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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权思维与古老物权思维的碰撞

  

  一


  

  物权很古老。虽然物权制度是由一百多年前的德国民法典确立的,但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和被德国人认定为也是物权的抵押、质押和留置在两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就已存在而且相当完备。作为人类文艺复兴时期的三大标志性成果之一,罗马法的复兴意味着近代法制几乎翻版了罗马法的精神和制度。不仅是德国民法典的物权制度,就是只有财产概念而无“物”和“物权”的法国民法典,[1]都有着与罗马法几乎相同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等。这一方面显示了罗马法对近代社会的巨大贡献,这种贡献足以配飨后世的景仰。但另一方面也制约了物权法的发展,任何物权制度都要在罗马法中寻找依据,以罗马法作为是非标准。而在日本和中国,由于引进的是德国的物权法,对罗马法的景仰最后转化为了对德国物权法的崇拜。


  

  古老的物权形成了古老的物权思维。从内容上看,所有权、有体物、不动产构成了古老物权思维的三个关键词。一个对传统物权深信不疑的人,理所当然地认为物权法就是为了明确财产的归属,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确保所有权的安全和实现;认为物权法中的财产就是或主要是有体物,货币价值的财产只是债权什么的,原则上不归物权法管;认为土地房屋这些不能移动的财产才是财产的真正代表,其他财产相比而言都不重要,物权法只能也只需要盯住不动产。从形式上看,完美、真理、永恒构成了古老物权思维的三个关键词。一个对传统物权爱不释手的人,无比虔诚地认为物权法被德国人建成了一个完美无缺、应有尽有的大厦,不可能也不应该有大的改动;认为物权法的概念、体系和原理经过历史检验证明是科学的,是人类财产关系的真理;认为物权法所代表的真理反映了财产关系的内在规律,与人类社会永恒相伴。从德国学者到日本学者再到台湾地区学者,从史尚宽到谢在全再到以梁慧星为代表的大陆学者,他们编出的无数本物权法的书,都散发着古老的物权思维,尽管作者未必自觉到上述古老物权思维的特点,对自己的物权思维也未必有清晰的意识。


  

  古老的物权和物权思维基本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社会生活。罗马法和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台湾地区民法典诞生于农业社会或农业为主体的社会,而农业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为基本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在农业社会中,财富集中表现为有体物,而土地房屋以及酒桶等不动产对于农业生产和生活尤其重要;财富利用效率低下,所有权在资源的占有和应用上具有了生存竞争的价值;财富利用主要直接满足人的基本的生存需要,自己利用自己的财富自然就成为重要的财产利用方式。因此,罗马法之所以延续千年,不是因为罗马帝国的皇帝和法学家是洞察未来的神仙,而只是因为这千年间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没有根本的改变。他们的伟大不在于他们创造了什么,而在于他们根据他们的生活经验发现了农业社会的财产规则并将这些规则集合起来。翻开罗马法教科书,无处不是生活事实、生活经验、生活道理,绝没有眼下许多物权法书必有的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之类的莫名其妙的胡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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