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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权思维与古老物权思维的碰撞

现代物权思维与古老物权思维的碰撞


孟勤国 


【摘要】中国物权法是现代物权思维和古老物权思维碰撞的结果。在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客体、用益物权等基本问题上, 中国物权法表现出了强烈的现代物权思维, 但在许多物权法的具体问题上, 中国物权法又受制于古老的物权思维。这使得中国物权法具有了复杂的意义。弘扬中国物权法的现代物权思维, 克服古老物权思维对中国物权法的消极影响, 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物权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物权思维;中国物权法
【全文】
  

  立法不可避免冲突和妥协,这不仅有利益上的原因,也有思维上的原因。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产物,这一现代法制理念更多地体现了应然性。从实然层面上,所谓人民意志其实是被修正过的。首先,人民意志永远不可能是全体国民的一致意见,甚至未必是多数国民的一致意见,而只是决定法律能否通过的投票人的多数意见。其次,投票多数的意见也不是投票人完全自主的意见,投票人对法律草案只有三个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往往只能作自认为相对合理的选择。真正起主导作用的其实是起草法律草案的立法人员,他们是了解、形成人民意志并将其反映为法律文字的推手。他们的利益倾向、思维倾向以及能力倾向往往决定着一部法律的精神、模样和价值。因此,立法思维是一部法律体现出来的法律起草群体的共同思维。


  

  中国物权法历经中国民事立法从未有过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因而成为具有鲜明的思维特色的法律。起草这部法律的立法人员的思维交织着困惑、犹疑、矛盾和为难,这一切最终在中国物权法中留下了深刻印痕。翻开中国物权法,首先可以看到而且应该看到其中的立法思维冲突。而了解这些立法思维冲突,对于正确解读中国物权法具有前置条件的意义,本文拟就现代物权思维与古老物权思维的碰撞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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