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权,则是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其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其特点,第一,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即信用,不包括其他的评价内容。第二,信用权包括信赖因素和社会评价两个方面内容,信用一方面是对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另一方面还包括基于对一个主体的经济能力而产生的信赖。第三,信用权虽然是人格权,但却是关系到主体经济能力评价的权利,因而信用利益既包括精神利益,又包括财产利益,即由信用转化而成为财产方面的利益,给人们带来财富。
信用权包括的内容是:一是信用保有权。信用权的基本内容是对于自己的信用享有保有的权利,保持自己的信用不降低,不丧失,通过自己增强经济能力,加强诚情履约的努力,而使自己的社会经济评价和信赖感不断进展。二是信用维护权。这是民事主体就自身信用对他人的要求和态度,维护自己的信用不受外来侵害。一方面,信用权是绝对权,要求任何其他人都对自己的信用负有不可侵的不作为义务。另一方面,对于违反法定义务而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人,权利人基于其信用维护权,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要求司法机关对侵害自己信用权的加害人进行制裁,救济自己的信用权损害。三是信用利益支配权。权利主体就其信用利益可以进行支配,如利用自己良好的信用,扩大经济交往,开展经济活动,以获得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满足自身的经济、文化需要,同时也满足社会的需要。
四、改变对信用权的保护方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我国对信用权的保护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进行保护,即不是给予单独的保护,而是对构成侵害信用权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用保护名誉权的方式保护信用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内容,包括了信用权的内容,但是,理论和实务上并没有以此确立信用权的独立地位,还是采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保护信用权。现在,《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信用权,并且还规定了对信用权保护的一系列具体内容,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当说是十分必要的。在民法典正式通过之后,信用权就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人格权,所有的自然人、法人都享有这个权利,有权利用这个权利进行经济活动,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信用权,使每一个主体和经营者都成为诚实守信的人,使整个社会经济建设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构筑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更加完善,进步更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