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林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物权法》第117、118、125条,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林业等农业生产。这种表述基本上反映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框架结构,但比较粗略,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另外,尽管作为用益物权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缺乏处分标的物的权能,但权利人有权对权利本身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转让等,这也应视为权利本身的内容。故而,完整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分为权利人对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对权利本身的处分,以下分别予以阐述。
(1)占有
在物权法中,占有是特定主体对特定物进行支配和管领的客观事实,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内容的占有同样如此。据此,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占领和控制林地,并排除他人的非法进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权利人可以在合法的限度内,采用设置篱笆、设置岗哨、安装监控设备等措施。
(2)使用
所谓使用,即权利人对林地加以事实上的利用,以实现林地的使用价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权利人在使用林地时,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在实践中,权利人可以为林业发展而合理挖掘或者开垦林地,种植林木以及其他植物,利用林地、林木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者饲养繁殖家畜,并对森林景观进行开发利用。
(3)收益
所谓收益,即权利人可以享有因为使用林地、林木等所产生的利益或者林地、林木等产生的天然孳息,包括取得林木的所有权、取得林木之天然孳息的所有权、依法采集野生植物并取得其所有权、依法取得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饲养繁殖的家畜的所有权、依法捕猎野生动物并取得其所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有权捕猎野生动物并取得其所有权。
(4)处分
在此所谓的处分,即权利人在法律意义上处置林地承包经营权,对该权利进行转包、转让、互换、赠与、出租、入股、抵押等,即通常所谓的林权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上述处分形态要由《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司法》等综合调整。根据实践需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下文主要讨论转包、转让、抵押这三种最常见的处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