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利权出资:权利类型的多维考察
专利技术对企业经营的特殊作用决定专利权是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最普遍的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专利权出资,需要对该专利权的权利类型进行多维考察,因为不同类型的专利权在资本化过程中的法律意义亦存在较大差异。
首先,就权利形态而言,专利权分为狭义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前者乃既得权,后者乃期待权。可资本化的“专利权”不宜包括专利申请权。
在专利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存在“专利”、“专利权”、“专利技术”等不同范畴的概念。在专利权出资法律文件中,应当特别关注其中“专利”所指代的含义。“专利”一词译自英文patent。patent源自英文let-terspatent。letterspatent是英国历史上国王对人们封以爵位、任命官职以及授予各种特权(包括发明的垄断权在内)所常用的一种文书。这种文书盖有国王的大印,是国王对所有臣民的告谕,不封口,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自1833年起,对发明人授予垄断权所用的这种文件改用英国专利局的印章,不再盖国王的大印。[15]现今社会,则将“letterspatent”简称为“patent”。[16]现代“专利”一词至少有三重含义:一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法律所认定的一种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26条和第27条分别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二是专利文献的简称,是记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如专利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表示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等。三是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技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定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如《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在专利权资本化的过程中,当有关法律文书中记载有“专利”一词时,需认真考察其特定含义。
专利申请权不宜成为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也可以转让或许可”,“但申请案有批准与驳回两种可能”,接受专利权出资的企业应当弄清对方的有关技术或新产品是“已申请专利”还是“已获得专利”。[17]笔者认为,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即专利申请权不宜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这是因为:一方面因为专利申请权没有商业化属性,不能在产业领域实施,对所投资的企业不具有直接的经营性使用价值,即无法满足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之“有益性”要件;另一方面,专利申请权的结果“有批准与驳回两种可能”,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满足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之“确定性”要件。若用专利申请权向公司出资,亦与公司法要求的资本确定原则相左。
其次,就客体内容而言,专利权可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18]这三种专利权客体属性的不同对出资各方当事人的意义亦不同,因此,应对其分别进行考察。
比如,实用新型与发明虽然同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两者又都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但两者也存在许多区别:其一,在保护范围上,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宽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保护的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而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发明对产品没有任何特殊要求;而实用新型对产品则要求其具有固定的形状或构造。其二,在创造性要求方面,发明专利要求的创造性高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三,在审查程序方面,发明专利既要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发明专利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采用形式审查制度,即只审查形式内容而不审查实质内容。其四,在保护期限上,《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诸如此类的区别,势必影响特定专利权出资标的物的价值估算和其他附属条件,因此需要出资各方慎重选择。再如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虽然都包括对产品外观的设计,但实用新型强调的是产品外观的技术特征,而外观设计强调的是产品外观的美感特征,这对接受该专利权出资的企业来讲,其法律意义当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