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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共犯种类之比较

  

  《日本刑法典》采用三分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从犯3类。


  

  (五)德国、瑞士联邦 《德国刑法典》采用三分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3类,《瑞士联邦刑法典》亦采此分类。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德国刑法典》总则中没有从共同犯罪人中划分出组织犯,但在分则中却有罪名涉及到组织犯,如第127条“组织武装集团”、第129条“建立犯罪组织”、第129条a“建立恐怖组织”等等。所以依法典第25条并结合分则的规定,其正犯的内容应包含实行犯、组织犯。


  

  (六)法国 《法国刑法典》采用两分法,在总则中,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和共犯两类。共犯又包含教唆犯和帮助犯。但在其分则规定中,也有对组织犯的法条,如第二章第二节“暴动罪”,第412-3条至第412-5条,对各种暴动行为规定了刑罚,但最高刑为“处20年拘押并科200万法郎罚金”。但对于组织者、领导者来说,则专门在412-6条中规定:“领导或组织暴动的,处终身拘押并科500万法郎罚金。”由此看出,其组织、领导者是按正犯对待的。又如第431-16条“组织武装小集团罪”。由此,其正犯的内容按照刑法典的规定亦应包括组织犯与实行犯。


  

  (七)意大利 意大利刑法理论把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区分为:实施犯(实施分则规定的犯罪的人),参与犯(本身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和共同实施犯(与他人一起实施部分或全部犯罪行为的人)。同时还把共同犯罪区分为“物质的”和“精神的”,称精神的共同犯罪为“教唆”[7](P23)。


  

  但现行意大利刑法典中已抛弃了上述区分标准,采用对所有参与犯罪的人适用平等责任的标准,在刑法典中不再分正犯、从犯、教唆犯、帮助犯等。其第110条规定:“当数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时,对于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均处以法律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但是,可以根据不同的情节,减轻或增加刑罚。


  

  (八)俄罗斯 依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俄罗斯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类采用四分法,即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并且立法还对这4种共同犯罪人的概念作了详细的规定,此立法模式系前苏联以及俄罗斯独创,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无法找到。


  

  二、种类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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