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来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也可能不法地限制了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为了保障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赋予其撤销权。不过,考虑到该撤销权的行使对相关当事人利益重大,其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而不能仅仅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另外,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内行使。就本案来说,被告李某等43人作为A商厦的业主,其如果认为业主大会的决议侵害了区分所有权,就可以在知道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作者简介】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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