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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限制

  

  在我国,虽然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对于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利益,减少物业纠纷是一种极其有效的途径,是值得借鉴的制度。[13]但是,《物权法》并没有对其作出规定。问题在于,这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律漏洞,进而需要通过比较法的借鉴进行创造性地漏洞填补(即创造性补充)?我认为,不应认定为法律漏洞,理由在于:其一,它并没有违反“立法计划”。所谓法律漏洞,是指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换言之,法律应当规定而没有规定。“立法计划”的认定要透过法律,以历史解释及目的解释等方法来确定。[14]从我国《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来看,其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强化对物权的保护。而区分所有权剥夺制度是与这一立法目的相违背的。因此,不能认定“违反立法计划”的存在。其二,它无法为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虽然区分所有权具有与一般所有权不同之处,但是,社会一般公众认为其取得了所有权,并享有效力强大的支配力。如果区分所有权可以剥夺,这恐怕难以为民众所接受。因此,就本案来说,即便当事人提出请求,法官也不能通过借鉴德国、奥地利等国的法律规则进行漏洞填补,进而强制剥夺被告的区分所有权。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受到不法限制的救济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是法律保护的物权,其限制也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专有权受到不法的限制,就属于对其所有权的侵害,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获得法律的救济。当然,区分所有权人并非以“专有权”受到侵害为由来请求救济,而应当以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受到侵害为由来请求。就侵权法的角度来说,区分所有权人要获得救济,通常应当满足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等要件。而在物权法上,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区分所有人也可以行使该项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以过错为要件,但以违法性为要件。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必须证明他人的限制是不法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使用“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表述,似乎明确了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也有助于区分所有权人保护其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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