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我国现阶段最为重要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有权的主体为国家。只有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能作为土地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并且只有法律授权的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才有权管理国有土地。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也无权代表国家对国有土地进行管理。
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确定性和广泛性。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国有土地的范围还在不断的扩大之中。
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因征收取得。征收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特殊方式,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征收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落实补偿、安置事宜,同时,由于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因此要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具有自己的特点。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国家虽拥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但其不可能直接利用或经营每一块土地。因此,客观上国家只能将国有土地交由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使用、经营,通过在国有土地上设定使用权来实现国有土地所有权,发挥国有土地的效用。体现于具体制度上,就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的无偿使用制度和通过出让、转让方式的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进入市场,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重要的用益物权形式,正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另外,国有农业用地依法可以由农民集体使用并实行承包经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