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指土地所有权的效力及其行使所及之界线。由于土地连绵无垠,涉及地表上下,因此土地所有权范围可从“横”、“纵”两方面理解。于横的方面,可通过人为设置的经纬度确定其坐标,划定四至即地界来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并登记造册以确定其面积。于纵的方面,罗马法及近代民法多奉行土地所有权“上达天宇、下及地心”的法则,而现代各国民法则对此进行了修正,对土地所有权的纵向范围作了必要限制。
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与空间权的产生、发展
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虽可及于地面上下的必要空间,但在对其利益并无影响的前提下,不得排斥他人对地上空间和地身的利用。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纵向范围,立法例上一般以“于其行使有利益的范围内”加以限定。至于该范围的判定,则应依具体情况与妨害形态,并考量土地的位置、性状和一般的生活与交易观念加以衡量,而难以订立统一的判定标准。此外,法律关于土地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出于国防、电信、交通等公共利益需要和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名胜古迹的保护,也常有对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及其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传统的土地制度系以地表为中心,土地所有人和利用人对其所有或利用的土地,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力,此即学说所谓土地之“垂直所有、利用形态”。调整此种土地所有和利用关系的法律,称为“土地法”。社会发展的需要,促使人们对土地的利用扩及于土地的空中和地中,从而形成对土地的“水平的所有、利用形态”。而现代建筑技术的提高和法律上对土地所有权范围的限制,为土地利用的立体化发展和空间权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谓空间权,是指以土地地表之上的一定空间或地表之下的一定地身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一种不动产权利。高架桥、高架铁路、空中走廊、地下铁道、地下街道、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为土地立体化利用的典型形态,而调整这种利用形态的法律,被称为“空间法”。依据空间权的法理,空间权可依不同的标准作多种分类。如根据客体之位置不同,可分为地上空间权(即空中权)与地下空间权(即地中权);依存续期间的不同,可分为有期限性空间权与无期限性空间权;依空间权之性质与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空间所有权与空间利用权等形态。空间利用权除物权性的空间地上权、空间地役权外,还包括债权性的空间租赁权及空间借贷权。空间所有权(包括相邻关系与共有关系)以及物权性空间利用权,除其客体具有特殊性外,关于其客体的特定性、效力的排他性及公示等问题,均准用不动产物权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