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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国计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为数众多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具有多元性,而不像国家所有权那样具有主体的唯一性。集体所有中的每一个集体成员,并非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具有有限的广泛性。


  

  集体所有权可以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也可由其代表行使,重要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集体财产所有权及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的严格保护。


  

  在两类集体所有的财产中,《物权法》侧重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及其权利行使问题而为规定,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民集体所有权涉及土地问题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其地位更为重要,另一方面还在于城镇集体财产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对于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物权法》中仅从物权的角度对其作了原则规定。


  

  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根据客体的性质不同,所有权可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这也是各国法律上对所有权分类规范的基础。


  

  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在立法上,不动产所有权通常分为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又有建筑物的普通所有权和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之分;另外,不动产所有权中还涉及相邻关系问题。不动产中的土地,是人类的生存之本、财富之母,而且,由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立法上历来对土地所有权极为关注;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价值一般也颇为重大,而且也是创设他物权尤其是用益物权的基础,因此立法上对其也着墨较多。


  

  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动产的范围相当广泛,除土地及其附着物外,其他有体财产都属于动产的范围,其种类庞杂、数量繁多,且可以通过人类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在不同的语境下,土地有广、狭不同的涵义:狭义上的土地,一般是指供耕作、建筑的陆地;较广义上的土地,除供耕作、建筑的土地之外,还包括草地、林地、山岭、荒地、滩涂、内陆水域等;最广义上的土地,则是指由土壤、地貌、水文、生物和气候等构成的自然综合体。法律上所言的土地,通常限于前两种意义所讲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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