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抛掷物品致人伤亡案应如何处理
刘士国
【关键词】楼上抛掷物品致人伤亡案;处理
【全文】
编者按:从山东济南的“菜板案”到四川成都的“烟灰缸案”,再到辽宁丹东的“花盆案”,越来越多的高楼坠物致害案件出现。此类案件中,如果不能找到肇事者,是否及如何对受害人赔偿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学界对此问题也越发关注,很多学者认为高楼的全体住户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五十六条,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一百五十三条也采此观点,但也有不同观点。本版组织讨论,希望能给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楼上抛掷物品致人伤亡,究应如何处理,我国法院对加害人不明之诉,有的认定相邻住户负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有的以加害人不明、法律关系难以确认驳回原告请求。由此反映的问题颇值研究。
首先,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楼上抛掷物品致人死亡或重伤,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伤害案,如为故意,则构成故意犯罪。依照公、检、法分工,公安部门负有侦查犯罪的职责。从发生的个案情况分析,四川成都发生的高楼抛掷砂轮案和高楼抛掷烟灰缸案致人伤亡,山东济南发生的楼上落下菜板致人死亡案,公安机关未以刑事立案侦查,显系不当。此类案件,完全可以破案。无论砂轮、烟灰缸还是菜板,使用者均会留下指纹、气味,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不难侦破。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加害人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生命安全,是公安部门的神圣职责。有的公安部门以不构成刑事案件为由不予立案侦查,于法无据,严重失职,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必要措施履行职责,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加害人不明案的发生。
其次,法院不宜受理加害人不明案。民事案件必须构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有明确的加害人、被害人。如主体不明,法律关系难以认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原理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而被告是被认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人。已发生的砂轮案、烟灰缸案、菜板案,加害人均系一人,所有的相邻人中,只有一人是真正的侵权人,其他多人均未实施侵权行为。既然何人为侵权人不明,就应找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案发之后,受害人一方应保护好现场和致害物,如因过失致现场破坏,致害物痕迹破坏,甚至致害物丢失,应自负其责。如现场及致害物均保护完好,应请求公安机关侦查。若公安机关不履行侦查之责,则属不作为违法执行职务,依照国家赔偿法,受害人可请求国家赔偿。若公安机关已尽侦查之责仍不能破案,公安机关应会同国家民政部门对受害人实施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