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同法》第167条规范宗旨之错位及补救

  

  德国学者拉仑茨也指出,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有为法解释的义务,如法律有漏洞,亦有填补漏洞之义务。[25]当然,未来最圆满的解决办法仍然是通过制定民法典的契机,将相关的规定予以修正。


【注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1997年5月公布)第108条,此前的试拟稿也作基本相同的表述,在最后的草案及条文中则删除了对于分期付款买卖的定义。
参见林诚二著:《民法债编各论(上)》,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38页。
参见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自办发行,1980年版,第1页。
参见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129页。
魏德士著,丁晓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页。
邱聪智著,姚志明校订:《新订债法各论(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00页注209、第203页。
史尚宽著:《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0页。
张新宝、龚赛红编著:《CB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页。
邱聪智著,姚志明校订:《新订债法各论(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00页注209、第203页。
魏德士著,丁晓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合同法分则中对法定解除权的补充仍有大量规定,如合同法268条410条等,这些规定大都基于合同的特性,如涉及特别信任关系的问题,非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
参见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附法律条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同样的问题也适用于《合同法》第289条关于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很多学者认为对于强制缔约义务的规范,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运输合同,在其他的大众合同中同样应当有适用,因此该条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应当放在总则中规定。
苏永钦等合著:《总则•债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邱聪智著,姚志明校订:《新订债法各论(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00页注209、第203页。
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魏德士著,丁晓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页。
所谓法律漏洞,即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参见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页。
魏德士著,丁晓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页。
KarlLarenz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00页。
这些观点具体可以参见下列著作: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251页;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下)》,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3页;郭明瑞、房绍坤著:《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435页;唐德华主编:《合同法培训教材》(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05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47页。
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页。
KarlLarenz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78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