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根据《物权法》和目前实行的有关登记规则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登记和发证四个步骤:第一,由当事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由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收取法定的登记费等费用。第三,由登记机构审验有关证明、证书、文书等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并进行必要的询问,需要补正的应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不能补正或发现有虚假的,不予登记;必要时,登记机构应派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有关不动产的情况,并了解有无产权争议。第四,登记机构经审核,认为资料齐全、合法,情况属实的,依法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备的登记簿册上,并向当事人颁发权属证书或在有关证件上记载物权变动事项、加盖印章。至此,登记即告完毕,不动产物权变动始为生效。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构专门登录记载不动产权属和物权变动事项的特定簿册,该登记簿作为登记档案由登记机构管理,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法定根据。因此,现代物权制度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一般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统一性、权威性、持久性、公开性。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在依法办理完登记手续后由登记机构制作、记载登记的主要事项并颁发给权利人收执作为其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书件。该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主要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在不动产物权交易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内容和变动情况的根据仍然是不动产登记簿。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权利人的享有和行使其物权不以持有证书为必要(证书如丢失、毁损可以申请补发),权属证书占有的移转也并不意味着物权变动的发生。另由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内容制作的,故其应与登记的内容一致。当权属证书中记载事项的内容与登记簿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外,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也即是说,不动产权属证书虽与不动产登记簿都具有证据资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记载事项有出入的情况下,其证据效力低于不动产登记簿。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存在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统一的情况。如有的地方单独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有的地方则将其合一而发放房地产证,有的地方对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而不另发土地使用权证(因为土地使用权应是共有的),也有的地方则另外单发土地使用权证,等等。因此,在将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时,登记证书也应统一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