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物权的变动与公示
刘保玉
【关键词】物权;变动;公示
【全文】
土地问题攸关国计民生。土地是典型的不动产,而不动产又是《物权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在全国高校土地法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上,著名物权法专家,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保玉教授,就土地权利归属及土地权利变动两大部分作了专题演讲。本版刊登其中有关物权变动与公示的内容,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问:什么是物权的变动?
答: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
问:物权变动的形态有几种?
答: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移转与消灭四种形态。
问: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移、消灭等事项登录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
问:登记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物权法》第十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并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强制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也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问:物权公示原则是什么?
答:物权公示原则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而大量发生的各种物权变动。至于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则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则:不以公示为要件,但未经公示的,物权取得人不得处分其物权,或者其处分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
问:物权公示的效力包括几方面?
答:该效力有四,一是决定物权的变动能否生效或能否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公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三是对第三人的善意保护效力;四是交易风险的警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