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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刍议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刍议


韩世远


【摘要】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债务人负担的是担保义务,第三人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属债务人担保义务的违反,发生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原则上为损害赔偿责任,所赔偿者为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个别场合也可以是代为实际履行责任。
【关键词】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担保义务;第三人
【全文】
  

  一、序说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基本规定,在司法实务当中已有应用。惟对于其法理构成,我国学说讨论不多,有待改进。本文先从一则真实案例入手,展示相关问题,并作初步的学理探讨。


  

  原告X是一国际物流公司;被告Y2是货运代理公司,被告Y1是其分公司。Y1委托X由黄埔港运输4个货柜至墨西哥曼沙尼略港,运费到付,每柜2,668美元。X接受委托后向A公司订舱,委托其运输上述货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无人提货,运费无法收回。其间,Y1曾向X出具保函,保证对X的上述运费损失承担付款责任。X因无法收回上述运费,A多次催付运费。据此,起诉两被告连带支付运费10,672美元及其利息,并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Y1辩称指出,涉案运费是到付,承运人在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应当先行使留置权,然后才能向托运人索赔,X没有先行使留置权,故不能向Y1索赔。法院认定本案是一宗涉外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之一是X可否直接向Y1索取运费的问题。[1]在揭示本案的处理结果之前,宜先解明何谓“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含义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Der Vertrag ueber die Leistung eines Dritten),[2]或称担保第三人履行的合同(Garantievertraege),是指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的合同。该合同属于广义的担保行为(Sicherung sgeschaefte)之一种,其目的在于确保他人的履行(Sicherung einer fremden Leistung),通过这样一份独立的协议,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是,在第三人没有按债务人与债权人合意的方式行为时,则由债务人负赔偿责任[3]。就前述案例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言,托运人Y1和承运人X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运费是由收货人在收取货物时支付,因而,该货物运输合同便成了一种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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