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宁红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注释】参见梁书文、单长宗主编:《中外
合同法担保法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234页。
参见唐明:“试论赠与合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薛文成:“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载《清华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孔祥俊:《
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3~584页;江平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余延满:《
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7页。
参见李盾:“我国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探讨”,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孔德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王洪亮主编:《
合同法难点热点疑点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8页。
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页;谢哲胜:“赠与的生效要件”,载《台湾法研究参考资料》1998年第8期,第20页。
参见唐明:“试论赠与合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20页。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5条第二款。
参见新修正的我国“台湾地区
保险法”第
105条。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89条。
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4页;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52页;邱聪智:《债法各论》(上册),台湾1994年版,第244页。
参见杜景林、卢嵁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林秀雄:“死因赠与之撤回”,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6期。
王洪亮:《
合同法难点热点疑点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4、355、356页。
参见龙著华:“论赠与人的撤销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参见易军:《撤销权、抗辩权抑或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195条所定权利的性质》,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五期。
王洪亮:《
合同法难点热点疑点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4、355、356页。
当然,必须注意的是,法律所规定的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回权的情形,系基于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地位而来,在性质上属于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固有的权利,根本不是这些主体继受取得赠与人的撤回权,因此不属于此处所说的法定撤回权的继承问题。
王洪亮:《
合同法难点热点疑点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4、355、356页。
邱聪智:《债法各论》(上册),台湾1994年版,第2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