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郑天玲
【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债的保全制度。它维护债权人的责任财产,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等目的。本文参酌国外学者关于撤销权的各种观点、学说和理论,比较相关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规定,就撤销权行使条件、方式、期间以及效力等方面来探讨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行使;效力
【全文】
一、引言
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对于它的性质问题,主流学说赞同折衷说,该说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因而使债权人撤销权兼有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法律行为以及恢复减少财产之责任财产地位的双重效力,无论就实质角度抑或逻辑角度而言均显更为妥恰。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根据债务人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在撤销权成立问题上设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具体而言,对于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必须满足一定的主观要件。
(一)客观条件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实现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依照《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包括三个方面:(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即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明确表示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具有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意思。这三种情况都是法律上的处分而非事实上的处分。因为债务人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并不能使第三人受益,撤销权的行使不能过多限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自由。
2.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