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定并颁布一部专门的反恐特别法律。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日趋严重,反恐多边条约内容庞杂,义务规定很是繁多,严峻的形势和繁重的任务是我国现有国内反恐立法所难以完全应对和承受得了的。另外,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中,恐怖主义犯罪散见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这种分散规定的做法容易使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界限不清,甚至使两者在刑罚处罚上易混淆或等同。所以,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法律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再者,从可行性的角度进行考察和分析,也是很有预期价值的。首先,通观外国反恐立法,无论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些法律制度相对较为进步完善的国家,一般都制定有专门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法。所以,制定专门的反恐特别法,是有史可循有本可鉴的。其次,从我国本身的情况看,第一,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是我国一贯的立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罪刑法定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这为制定专门的反恐法提供了思想基础;第二,随着国际恐怖主义的兴起和发展,我国学术界对其及时关注,并积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科研成果,这为制定专门的反恐法律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我国在缔结和实施反恐多边条约时,跟世界各国进行了广泛的接触与合作,各国法律随之融合渗透,反恐怖领域的制度进一步趋同化,这是我国制定专门反恐怖法律的实践基础;第四,从立法意义上看,制定专门反恐法律利大于弊,因为当前国际反恐立法采取的是“一行为一公约”之单一性形式,如果我国只一味地强调维护刑法典的完整统一性,则必定会不时按条约的义务规定增改相关“行为罪行”,这势必影响到法律的稳定性;而制定专门的反恐法律可最大程度地减小这种“影响”,同时会形成更完备的刑事法律规范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制定并颁布一部专门的反恐特别法,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专门的反恐特别法,自然有助于解决上文提到的有关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完善上文没有提及的事项,如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反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国际刑事合作和司法适用机制等等。这是更好地实施反恐多边条约,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措施。
综上所述,反恐多边条约的法律价值主要是通过国内层面上的实施来展示和实现的,这是由目前其国际层面实施机制的欠缺或严重不足所决定的。反恐国际刑法规范的功能,在国内层面上真正发挥了作用,就能成为惩治和预防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强有力武器。我国应根据反恐多边条约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我国国情,采取以转化实施方式为主、直接实施方式为辅的混合实施模式为宜,及时完善国内法律体系,以便于更好地实施反恐多边条约,从而有效地惩治和预防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结语
美国“9·11”事件向世界昭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国际危险性和危害性,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一大挑战。反恐多边条约的缔结,为从法律途径预防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反恐多边条约的实施,有效地控制和惩治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国际层面上的直接、统一机制欠缺或严重不足,自然其实施效果甚微或没有,即使今后通过修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纳人其中[15],其国际层面上的实施[16]也有其固有的不足和困难(自然也有其优点);而国内层面的实施虽然有其难以避免的一定不足和障碍[17],因而也仍然需要日臻完善,但相较而言,具有更便利条件和更多优势。总之,在目前的国际和国内体制下,应当更加注重和发挥反恐多边条约国内层面上的实施的现实作用。同时也要积极推动其国际层面上实施机制的建立,使两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和共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全面、顺利、有效地实施反恐多边条约,也才能充分发挥反恐多边条约的最佳功效。另外,从宏观的角度看,惩治和预防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也不应仅仅局限在法律上寻求出路,更要从导致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人手,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等手段,才能有效打击、预防甚至彻底铲除这一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社会毒瘤。
【作者简介】
刘远山,男,汉族,湖北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