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为土地划拨制度的存在,土地使用人往往尽量多的申请划拨土地,占为己有,或者进行囤地。于是,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效果:其一,市场上可以供应的国有土地量相应减少,客观上刺激了土地价格的上涨;其二,那些有权获得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却可以公开或者私下将这些土地伺机转让或者出租营利,由此造成了土地市场上的制度不公平,上述燕山大学的案例就在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问题。
(二)对党政军等公共机构实行土地有偿供给,极有必要。人们通常认为,如果彻底取消无偿划拨,党政军等公共机构也有偿购买土地的话,那等于把纳税人的钱从一个口袋放到另一个口袋。我们认为,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看法。事实上,尽管两个口袋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国有资产,但到底放在这个国有资产口袋,还是放到那个国有资产口袋,效果是不一样的。原因如下:
(1)如果我们抽象地谈论国有资产,大家都会觉得无所谓,这是国家的,那也是国家的,并不会真正将“国家”具象化。然而,一旦具体到某一国有动产或者不动产,实际上权利意识(虽然仅仅是使用权)就特别强烈,比如A大学的国有资产肯定不会让B大学无偿拿走,C省的国有矿产也不会让D省无偿开采,虽然它们都是从国家的一个口袋转到另外一个口袋。
(2)即便是国有土地,土地上的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呢?在过去的研究中,学术界已经对“国有土地地方化”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批判,但对上述所提到的“国有土地单位化”则关注不够。事实上,虽然都是国有资产,但究竟归A单位管理和使用,还是B单位管理和使用,效果是不一样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一样的。而从本质上来说,无论是“国有土地地方化”,还是“国有土地单位化”,背后都有着相同的逻辑,即,土地的所有者并不是土地资源的真正支配者,而实际的支配者和收益享有者却不是土地资源的所有者。
(3)由于今天的土地出让金已经统一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土地的统一有偿出让,国家可以将分散在各级各类政府和国有单位“口袋”中的“土地收益”全部纳入财政部门这个“口袋”。这既有利于土地收益的科学和规范管理,也有利于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
(三)取消土地划拨,不会带来太多的麻烦。一些人担心,如果党政军或者公立大学这样的国有单位也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话,那么他们的经费从何而来,会不会给他们带来财政上的困难?我们认为,既然是公共产品,比如政府大楼、公立高校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那么就应当由财政统一拨款,而且应当接受人大的讨论和监督。事实上,既然这些机关是由纳税人供养的,那么就应当由纳税人的代表来决定这些机关需要占用多少土地。这样既有助于纳税人知悉他们所交税款究竟都用于何处,也可以通过预算额度的限制来防止“多占少用、早占晚用、优地劣用、占而不用甚至乱占滥用”等乱象的滋生和蔓延,而且还可以遏制一些地方政府建设豪华楼堂馆所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