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主张废除土地划拨制度
沈开举;程雪阳
【关键词】废除;土地划拨
【全文】
如同人们所熟知的那样,在1980年代中期之前,中国城市所有的国有单位——无论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或者是国有企业,他们的办公和住房用地都是划拨得来。然而,自从深圳等特区成立之后,中国大陆借道香港逐步引进了英国的“土地批租制”。土地批租制的核心是尊重土地的资源属性和财产属性,取消行政方式所进行土地无偿划拨,将土地重新“资本化”,然后由市场机制统一进行配置。这种土地制度的变迁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甚至可以说,开启了中国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大门。
不过,诚如《土地管理法》第2条所规定的那样,“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国国有土地供给并没有完全市场化,而是形成了“以市场为原则,以行政化的无偿划拨为例外”的“土地供给双轨制”:即商业用地由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国家)在市场上进行有偿供给,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非营利性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办公用地则依然保留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供给——当然,这里的“无偿”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事实上,他们依然需要交纳土地征收补偿费,土地税费和一定数量的划拨费等费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今天的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市场的方式来供给土地资源,进而减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和数量。然而,当我们提出要完全废除国有土地供给的“双轨制”,即废除土地划拨制度,由市场来统一供给国有土地的主张时,人们似乎并不完全赞同。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系统阐述我们的观点和主张。
(一)土地划拨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这一点应当说是毫无疑问的,但今天的人们似乎并没有对此进行彻底反思,反而借用了制度经济学上的公共产品理论,为其披上了一个新的理论外壳。比如在2005年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划拨用地目录修订专家研讨会”上,多数专家就认为应当坚持“公共产品”原则,对纯公共产品用地应当通过划拨的方式供给,而对准公共产品和非公共产品用地则应当坚持市场供给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