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罚后的监控
在法国,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仍可以对犯罪人进行监控,当然这种监控不再是刑罚,而是保安措施,它只能对特别危险的犯罪人适用,且适用条件非常严格。根据最近的法律,这种刑罚之后对犯罪人监控的保安措施包括司法监控及保安监控和保安拘留。
(一)司法监控
此处的司法监控指的是对自然人的监控,有别于上述针对法人的司法监控。针对法人的司法监控由刑法规定,是独立的刑罚;而针对自然人的司法监控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23—29条及以下),属于刑罚之后的保安措施。司法监控由2005年12月12日法而设置,后又历经多次修改,包括2006年3月30日的条例、2007年11月16日法、2008年2月25日法及2010年3月10日法等。
司法监控的目的在于避免因犯特别严重的重罪及轻罪而被判刑,且表现出较大再次犯罪的危险性的犯罪人出狱后不受任何监控,即避免此类犯罪人的“干出狱”(sortie“sèche”),同时还适用于那些没有享有假释的犯罪人或者没有被判处社会内司法追迹,因而在出狱后可能不受任何监督的犯罪人。[15]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723—29条之规定,宣告司法监控有两个条件:一是所犯罪行规定有社会内司法追迹措施;二是被判处十年以上的剥夺自由刑。同时,刑事诉讼法第723—36条还规定两个否定条件:一是如果犯罪人已经被宣告社会内司法追迹的,不得再宣告司法监控;二是犯罪人被假释的,也不得再宣告司法监控(因为犯罪人被假释的,已经被置于监控之下,司法监控没有实际意义)。
宣告司法监控得有共和国检察官提出请求,经过保安措施多学科委员会对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危险性进行鉴定,由刑罚执行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6—6条规定的程序审理裁定。这一程序特别强调对席辩论,犯罪人有权聘请律师帮助,或者由律师公会指定律师为其提供帮助。司法监控从犯罪人被释放之日起开始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其所获减刑的期限,包括信用减刑、额外减刑和特别减刑。[16]
被宣告司法监控的犯罪人,刑罚执行法官得对其强加一些义务,这些义务的内容与社会内司法追迹、移动电子监控、甚至假释的部分义务基本相同。司法监控也可以采取移动电子监控的形式,并且对特别危险的犯罪人还可以强制治疗。2007年3月10法修改了强制治疗的条件,自此以后,如果医学鉴定认为犯罪人的危险性需要治疗的话,强制治疗措施自动使用,除非有刑罚执行法官的相反决定。司法监控期满,刑罚执行法官得宣告解除司法监控;但是根据2008年2月法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723—37条之规定,因犯特别严重犯罪被处以15年以上徒刑,司法监控期满以后,还可能以保安监控的形式继续对犯罪人进行监控,并且保安监控的期限不限于所获减刑的期限,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重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