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国刑法典第131—36—1条之规定,社会内司法追迹是指强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法官的监督下,在判决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接受以预防再犯罪为目的的监控和辅助措施的刑罚种类。社会内司法追迹也是一种独立适用的刑罚,[10]最初由1998年6月17日的《预防、打击性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法》规定于刑法典第131—36—1条及以下,后经多次补充、修订。此刑罚由判决法院宣告,可以适用于条文列举的有限的的几种犯罪,主要是重罪,还有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轻罪,其目的在于通过监控、帮助、必要时甚至医疗跟踪,预防性犯罪累犯,并通过其他辅助措施帮助犯罪者更好地融入社会。
社会内司法追迹的监控措施和遵守的义务与附考验的缓刑相同,同时,犯罪人还需遵守以下义务:1.禁止出入特定场所;2.禁止经常会晤特定人;3.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规律性接触的职业行为。对于被判处社会内司法追迹的犯罪人,在经过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医疗鉴定之后,如果认为其系具有特定危险的精神错乱者,主要是具有性犯罪的特定危险者,法院可以判决对其进行强制治疗(injonction de soins)。[11]
根据刑法典第131—36—9条之规定,社会内司法追迹还可以采取移动电子监控(placement sous surveillance électronique mobile,PSEM)的形式。移动电子监控由2005年12月12日法规定,它与前文所述的电子监控不同,电子监控措施原则上要求犯罪人留在指定的居所内,接受监控并遵守相应的义务,而这种移动电子监控却允许犯罪人相对地自由行动,并在此过程中接受监控。与这种移动电子监控相对应,法国学者一般也将上述电子监控称为固定(statique)电子监控。
由于具有不言自明的侵害性,移动电子监控必须是在确有必要时才能使用,即在剥夺自由刑执行完毕一年以前,由保安措施多学科委员会(la commission pluridisciplinaire des mesures de sureté)[12]对该犯罪人的危险性进行鉴定,在认定该犯罪人的确需要监控时,才能对其进行移动电子监控。在确定使用移动电子监控措施时,必须经犯罪人本人同意;但是如果犯罪人本人不同意此措施,则需要按照刑法第131—36—1条第3款之规定判处相应的监禁刑。移动电子监控的期限为2年,必要时还可以更续,轻罪更续一次,重罪可更续两次。[13]
在具体操作上,移动电子监控相当于固定电子监控的延伸,它是在现代移动科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为灵活的监控措施。在这种移动电子监控下,犯罪人可以自由活动,活动范围可以是整个法国领域内,但是必须佩戴电子手环或脚环(bracelet)。监控中心可以通过GPS(或其他类似的卫星定位系统)而随时确定犯罪人的位置,实现对其行动的监控。
移动电子监控具有诸多优势:第一,实现对犯罪人的监控和定位,这是其首要目的。第二,通过禁止犯罪人出入特定场所,可以有效保护犯罪被害人。第三,预防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因为这种监控随时都会对犯罪人心理产生威吓效果。第四,犯罪人可以相对自由活动,有利于其再社会化。第五,这种监控费用较低,[14]第六,可以有效减少监狱人口压力,且可避免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第七,一旦犯罪人再犯罪,可以有助于侦查犯罪,并确定犯罪人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