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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犯罪人狱外监控

法国犯罪人狱外监控


张亚平


【摘要】为了有效保护社会,预防再犯,法国逐渐强化对特定犯罪人,尤其是危险犯罪人的狱外监控,这种狱外监控在刑罚之前、刑罚过程中及刑罚之后均存在。刑罚之前的监控包括保护社会的监控及保护特定犯罪人的监控;刑罚过程中的监控可以是独立的刑罚,也可以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刑罚之后的监控属保安措施,包括司法监控以及保安监控和保安拘留。对危险犯罪人进行狱外监控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但是却严重侵犯人权及自由,因而备受诟病。
【关键词】法国;犯罪人;监控;狱外监控;危险性
【全文】
  

  近年来,法国逐渐强化对危险犯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已判决犯罪人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犯罪人)的监控。在监狱内部对已判决犯罪人进行监控是当然之事,而监狱外的监控(surveillance extra—pénitentiaire)却只能是例外之举。然而,作为例外之举的监狱外监控措施却又因社会安全的忧虑而处处存在,只不过在个人自由的旗帜下,这种监狱外的监控又不得不受到严格限制。总体上说,法国犯罪人狱外监控在刑罚之前、刑罚过程中和刑罚之后均存在。


  

  一、刑罚前的监控


  

  对犯罪人可以在刑罚之前进行监控,也即在任何形式的判决之前进行监控。显然,此时的犯罪人实际上是指犯罪嫌疑人,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在无罪推定原则下经过有罪判决之后才能认定的犯罪人;此时的监控也只能是监狱外监控。但是无论如何,在判决之前即对犯罪人进行监控,总显得不合时宜,正因为如此,这种监控必须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得以进行。换言之,对犯罪人的监控能在判决之前介入,必须得有超越个人自由和私生活保护的更为特别的理由。在这方面,此种监控主要在于保护社会的特别考虑;另外,此监控还有另一种作用,即对被监控人本人的保护。


  

  (一)保护社会的监控


  

  在刑罚宣告前即对犯罪人进行监控,首先是出于保护社会的考虑,刑事法也规定了多种此种性质的监控。


  

  侦查及预审期间对犯罪人的监控即为此种性质之监控。此种监控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即那些被怀疑实施了犯罪或者试图实施犯罪之人。为此,在司法官(预审法官)的允许下,侦查人员可以进行电子监听或者截取信函。对有组织犯罪,监控还可以采取卧底侦查、通信截留、图像固定等方式,目的在于辨别和确定犯罪人,或者是搜寻证据。[1]


  

  在预审阶段,保护社会的监控还可以采取司法监督(controle judiciaire)的形式。司法监督是一种强制相关人员在预审阶段接受一项或多项刑事诉讼法138条规定的义务,并接受司法官(预审法官或者自由与羁押法官)的监督的措施。实际上,这是一种较先行羁押(détention provisoire)强制性较弱的强制措施。司法监督可以包含一项或多项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这些强制包括限制往来自由(不得离开法国、不得离开自己居所、不得出入某些场所、定期会见某些人并听从其召唤、上交某些证件如护照等、汇报自己超出指定范围的行踪等),各种禁止事项(驾驶汽车、会见或拜访某些人、实行某些行为、签发支票、持有或携带武器等),或者是其他义务(接受医疗检查或治疗、提交保证金等)。司法监督可以在整个预审期间持续进行,并且在犯罪嫌疑人不遵守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先行羁押措施。[2]2002年9月9日法以来,司法监督也可以采取电子监控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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