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说:“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11]人非天使,任何人都无一例外地需要接受管理;但管理的权力由具有同样弱点的人所执掌,因而权力本身也需要被管理。只有这两种管理之间达到某种平衡,才是一个健全的社会。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公权力都是绝对需要的,因为每一个人的私权考虑的是个人利益,而忽略了他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人既是个体的,又是社会的,每个人都是公共利益的享受者,同时又是创造公共利益的承担着;人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体的,任何私权的价值都离不开公共秩序的维护,总会存在个人无法忍受且个人的自愿行为又无法解决的外部性问题,公权力的行使和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干预是必须的。私权是公权之源,是基础,是目的,是公权全面、充分保障的对象。我国《宪法》将实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确定为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一方面,我们要以法律和制度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加强对公权力运作的监督机制,完善对私权、私益的救济制度,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法治的建设不只是政府机关的,更是全民的,加强现代法治观念的教育,既要去除传统中国文化中“公权至上”的“左”的观念,又要防止“私权无界”的右的观念,防止“私权滥用”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侵害。最终达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政府管制与个人自治的协调。
《物权法》的实践,既是为了建立私人自治的财产权和交易秩序,同时需要配以长期的国家监督和引导机制,不能只从私法自治的角度出发,也不能只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两者各有其独立意义,不能偏废而要互相为用。[12]《物权法》的通过只是法治建设的第一步,它的实践本身就需要一个公权管制与私权自治平衡的法治环境,才能真正的发挥其作用,让公权有法可依,让私权安定有序,让人民安居乐业。
【作者简介】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陈弘毅.权利的兴起:对几种文明的比较研究.公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P185。
陈弘毅.权利的兴起:对几种文明的比较研究.公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P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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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私权的概念.公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P403。
王涌.私权的概念.公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P406。
2004年实施351部法律、法规;2005年我国实施495部法律、法规;2006年实施333部法律、法规;2007年实施403部法律、法规;截止到2008年3月1日今年将有42部法律、法规实施。数据来自《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7-10/16/content_7192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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