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构公权介入私权之正当性——公共利益
在制度上私权空间不断扩大,保护私权的法律数目以令人吃惊的速度增长的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私权的生存空间却并不乐观。因城管野蛮执法而不断引发冲突,因城市拆迁而导致群体上访甚至自焚事件,孙志刚事件让人们受到了强烈的刺激,“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让网友发出了“夫妻可以在家做什么”的疑问,更是进一步把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引向了极致,也把私权与公权如何平衡的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作为民法学者,笔者深切地感受到,只是在民法领域里面研究人身权和财产权是非常不够的,其原因就在于无论民法中对私权的规定多么详尽而完备,当面临公权力时,如若缺乏了宪法的保护,私权总是那么得脆弱。面对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我们不禁要问,公权力凭借什么侵入到了私权的生存空间?在什么情况下,是纯粹的个人私权的领域由当事人自治,在何种情况和程序下,公权力才有理由介入到私权当中?
《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描述了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普遍的一般性的关系:“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只受法律确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只是为了保证对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应有的承认和尊重,以及满足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对道德、公共秩序和一般福利的正当要求。”该条规定明确了私权受限制的范围——公共利益,但是不同的法文化传统对于该条所涵盖的内容却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在上文对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私”、“私人利益”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是不被提倡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中,作为公民要服从公共利益的安排,否则就要受到公权力的制裁,即使你拥有神圣得被称之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个人堡垒,在“公共利益”的面前也会顷刻间化为乌有。甚至,在湖南嘉禾居然打出了“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你一辈子”这样公然对私权利漠视的条幅。我们不禁要问:公共利益到底是谁的利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公共利益是公法的核心,也是掌握在公权力执行者手中对私权进行限制的一把利剑。正确界定公共利益是把握公权与私权界限的关键。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的法律、法规很多都做出了上述这样的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形式上来看,只有公共利益是限制公民个人权利、或者是让公民将自己的权利予以让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