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及规章,它们与知识产权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方面。
1.国务院行政法规
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l)著作权方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5月10日由国务院第135次常芝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主要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保障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实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由国务院于1991年制定,2001年12月进行了修改,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内容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于1991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于1991年5月30日颁布;新《条例》于2002年8月2日由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对著作权法的补充与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于2004年12月22日通过,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内容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章程、权限范围、国家主管机关对该组织的监督及其违法的法律责任方面。该条例规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与使用作品。《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于1994年8月25日发布,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涉及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环节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该条例在2001年12月作了修订,2002年2月1日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于2001年8月2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内容涉及印刷中的著作权问题。《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于1992年9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1992年9月30日起实施,其目的在于实施《伯尔尼公约》以及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