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标法》
《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起实施。这不仅在我国商标保护的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在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上也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该部法律包括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及附则八个部分。该法的颁布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1982年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主要是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和对不当注册商标撤销的规定,加强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后的商标法更好地贯彻了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修改的内容涉及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地理标志、救济措施等部分。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了相关概念,符合国际惯例,促进了商标权保护的国际化。
3.《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诞生。该法包括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及附则部分。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国际交流的加强,迫切需要修订专利法中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部分,也需要通过修订来保证我国能够履行已加人的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义务。为此,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前后,为了适应科技、经济新形势的需要,为了加人WTO,我国又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于2001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