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参与国际立法
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一体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这种趋势改变了人们的习惯做法和思维方式,而且直接影响到了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文化政策、产业政策、对外政策、贸易政策,甚至包括财政金融政策等诸多方面。在这种形势下缔结的《知识产权协定》,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明显不同,它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关联,并且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从实体到程序一体化,同时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从自愿接受时代推进到了强制接受时代。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当针对我国发展的不同阶段而规定不同的战略措施;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规则,更要重视发挥我国的优势和特色。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制订、修改和研讨活动,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以维护我们国家的利益,拓展我国企业的生存空间,弘扬我国的传统知识,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自1978年至今走过的30年发展道路,虽充满了艰难险阻,但是步履坚定。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30年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始于邯郸学步,立于中国特色,行于崎岖小路,成于脚踏实地.现在,正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绝佳良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必将促进知识产权制度更快更好的发展。
附录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概况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最高的立法权,其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它们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国务院及各部委制订的规章、地方性立法都必须与之相适应,并不得与之相冲突。当前,我国已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这三大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生效。该法由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以及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五章组成。该法的颁布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我国科学、文化和艺术的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到了20世纪90年代,考虑到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为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做准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作了修订,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次修订,对于著作权保护对象、保护内容、保护方式、外国人在中国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均作了全面的修改。可以说,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有关国际公约相衔接,提高了我国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