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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二)

  

  (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以迎接知识产权竞争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世界未来的知识产权竞争,究其实质,就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决定因素在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所以,知识产权人才的科学培养与优化使用,事关我国自主创新大业的兴衰成败。


  

  1.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1986年,国家教委决定在中国人民大学成立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招收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班,培养我国急需的知识产权高级专门人才。1987年,中国人民大学正式招收首届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学生45名,从此拉开了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的序幕。紧随其后的是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当时为华中理工大学)等院校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生,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逐渐铺开。2004年,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教育的若干意见》,就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范化。


  

  2.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


  

  到2007年底,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其教学模式日趋多样,已经形成了基础教育、学历教育和专门教育相结合的培养形式。


  

  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基础教育,主要是指在本科阶段,知识产权法学是法学本科学生必修的14门核心课之一,使全部法学本科学生在本科阶段即能系统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对非法学本科学生,将知识产权法学作为通识课程,供学生选修,为这类学生提供知识产权基础知识教育。到现在为止,许多理工科院校和综合性大学都开设了知识产权法学课程,供其学生选修,效果良好。


  

  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主要是指一些大学现已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或者知识产权管理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为我国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关、中介服务机构等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知识产权专门教育,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司法机关、中介服务机构等为培养急需人才而进行的短期专门培训教育形式。这种形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满足送培单位的急切需要,其所学的知识也是具体明确且实用的。


  

  具体的培养模式有:


  

  第一种模式: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在本科生阶段完成本专业的学习并且获得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后,再进人知识产权第二专业学习,完成规定学分后即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迄今为止,国家教育部承认具有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主要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华东理工大学等高校。


  

  第二种模式:法学本科专业(知识产权方向)。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本科生的教学计划在公共课程、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强化选修课程中知识产权板块的课程密度,并且适当增加知识产权管理及经营的有关课程,提升学生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综合素质。上海大学自1994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本科生,现已毕业10届,授予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华东政法大学等学校开始试点招收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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